• 索引号:7328445919/2024-2184066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25
  • 公开日期:2024-04-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罚〔2024〕061号 对华容县回头客水果零食香溢花城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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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回头客水果零食香溢花城店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回头客水果零食香溢花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勇;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2024年2月5日,我所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的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号:{2024}15号。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西路25号的华容县回头客水果零食香溢花城店在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年2月4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4年2月21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以来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西路2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水果等零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俊鲜果营业部购进了5件“小台芒”,重147.2斤,每斤购进价格为4.8元,147.2斤“小台芒”合计购货金额706.56元。147.2斤“小台芒”减去当事人陈述的百分之十的合理损耗,还剩132.48斤,已经每斤9.9元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311.55元,故违法所得合计604.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30623568932419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及现场照十张(共7页),证明湖南韬谱科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TPCJ24011994)一份(共4页),证明抽样检验的“小台芒”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韬谱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抽样单编号:XBJ23430623568938230)、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四张(共8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TPCJ23060844)及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与进货凭证截图(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小台芒”的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4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字[2024]0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上查询华容县回头客水果零食香溢花城店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没有过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范围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应给予当事人少于5万元罚款确定数额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4.99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执行人民币10604.99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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