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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17
  • 公开日期:2024-01-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009号 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饮用水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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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饮用水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DJ20230732)和不合格检验报告(NO:DJ20230733)抽检告知书、检验抽样单各一份,其内容为: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兴南山”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在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NO:DJ20230732和NO: DJ2023073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7日,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

  产股案件线索移送书一份[2023]生006号,其内容为:2023年8月22日,省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检查,不符合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使用,产品检验、留样等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议立案查处。因这二个报告单及一个案件线索移送书时间相近、性质相近、并且是同一个主体,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特此申请并案处理。

  经调查核实: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兴南山”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在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兴南山”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共生产了205桶,成本价4元/桶,销售价5元/桶,货值总金额1025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 20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在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共生产了212桶,成本价5元/桶,销售价6元/桶,货值总金额1272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212元。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17319-1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销商发不了《产品召回通知书》,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并查找原因。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被消费者饮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3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

  二、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其生产产品多次被各类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2023年8月22日,省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检查,不符合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使用,产品检验、留样等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DJ20230732)、(NO: DJ20230733)抽检告知书、检验抽样单各一份,(共2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该两个批次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0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兴南山”“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6.9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兴南山”“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7.9L/桶)标签照片一份及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兴南山”“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5页);2023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2023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1月7日,生产股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书一份;2023年8月2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11月7日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各一份(共23页),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作为饮用水的生产者应当熟知GB19298-2014标准,当事人在生产饮用水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致使该两批次饮用水大肠杆菌含量超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而于2023年3月8日受到了我局的一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301号),2023年11月7日受到了我局的第二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312号),参照《湖南省市场*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三)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其生产产品多次被各类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三)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兴南山”“桃花村山泉”包装饮用水致病性微生物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三)裁量基准:4.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417 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三)裁量基准:3.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岳阳禹溪尊尚饮用水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责令停产15天。

  以上罚没合计12041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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