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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04
  • 公开日期:2023-05-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7408号  对华容县东山镇惠丰超市违规经营的处罚决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05-0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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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东山镇惠丰超市违规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东山镇惠丰超市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华

  身份证号码:

  2023年3月28日,本局接华容烟草专卖局举报,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东山镇************的华容县东山镇惠丰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案发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收银台后、仓库和摆放杂物处皆存放有待销售的烟草制品,且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17408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华市监先登[2023]17404号),责令其停止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并对其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3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注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的相关业务。2023年3月28日经华容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当日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云烟紫”2条、“黄鹤楼软蓝”2条、“云烟软紫”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利群软蓝”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黄金叶乐途”2条、“黄山记忆”1条、“黄山新一品”2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云烟硬苁蓉”1条、“天子金”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3条、“黄烟金百合”2条、“苏烟软金砂”1条、“泰山红将军”2条、“牡丹软”2条、“云烟云龙”1条、“白沙硬鸿运当头”1条、“双喜硬吉祥好日子”1条、“七匹狼纯境”2条、“长白山777”6条、“贵烟跨越”3条、“南京煊赫门”4条、“黄山新制皖烟”22条、“芙蓉王硬”42条、“白沙精品”23条,以上烟草制品共计137条(200支/条)。市场销售价格:“云烟紫”销售价120元/条;“黄鹤楼软蓝”销售价195元/条;“云烟软紫”销售价220 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销售价120元/条;“利群软蓝”销售价19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销售价220元/条;“黄金叶乐途”销售价150元/条;“黄山记忆”销售价150元/条;“黄山新一品”销售价8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销售价300元/条;“云烟硬苁蓉”销售价145元/条;“天子金”销售价185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销售价150元/条;“黄烟金百合”销售价100元/条;“苏烟软金砂”销售价450元/条;“泰山红将军”销售价100元/条;“牡丹软”销售价160元/条;“云烟云龙”销售价150元/条;“白沙硬鸿运当头”销售价180元/条;“双喜硬吉祥好日子”销售价150元/条;“七匹狼纯境”销售价180元/条;“长白山777”销售价150元/条;“贵烟跨越”销售价100元/条;“南京炫赫门”销售价18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销售价150元/条;“芙蓉王硬”销售价250元/条;“白沙精品”销售价120元/条。上述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以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487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烟草制品供货商主体资质、票据、付款凭证、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及相关证明,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以货值金额为准,本案涉案金额共计248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投诉举报登记簿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1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具有从事该行业经营主体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2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17408号)1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3月28号,执法人员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华市监先登[2023]17404号)1份,2023年3月30号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烟草制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及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174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二)裁量基准:2.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30%以下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522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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