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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07
  • 公开日期:2023-10-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消009号 对华容县好爱家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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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好爱家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好爱家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汤建平;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2023年6月16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14日和7月17日,本局分别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淮山片(散称)检验报告编号:XBJ23430623568808005和酱辣椒(散称)检验报告编号:XBJ23430623568808008,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抽检批次的淮山片(散称)24kg,执法人员汇报分管领导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即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淮山片(散称)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华市监强制[2023]消005号)。且当事人在采购淮山片(散称)和酱辣椒(散称)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消00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消005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警告的处罚。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

  18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9日,当事人从沙市区遇缘干货批发部购进酱辣椒(散称)5件(4kg/件),总重量为20kg,进货单价为9.5元/kg,进货金额为190元,销售单价为13.16元/kg,货值金额为263.2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酱辣椒(散称)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为263.2元,违法所得为73.2元。

  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屏英堂食品商行购进淮山片(散称)10件(3kg/件),总重量为30kg,进货单价为31.6元/kg,进货金额为948元,销售单价为61.8元/kg,货值金额为1854元,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淮山片(散称)总共销售了6kg,剩余24kg已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金额为370.8元,违法所得为181.2元。

  故本案中当事人两项货值金额共计为2117.2元,违法所得共计为25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时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打印件和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两份(共11页),证明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淮山片和酱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23年7月17日,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两份(淮山片(散称):XBJ23430623568808005、酱辣椒(散称):XBJ23430623568808008)(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淮山片和酱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2023年7月18日,由本局制作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已签收的事实;

  4、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对当事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填写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市监强制[2023]消005号)、《财务清单》(华市监物字[2023]消005号)、《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淮山片的事实;

  5、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消00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2023〕消005号)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被本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警告处罚的事实;

  6、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销货明细》打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淮山片和酱辣椒的具体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9、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被授予接受检查、调查、询问等权限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消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淮山片和酱辣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淮山片和酱辣椒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暂未收到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举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淮山片和酱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食品淮山片24kg;

  二、没收违法所得254.4元;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第二、三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254.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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