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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20
  • 公开日期:2023-09-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7017号 对华容县三封寺镇墟场刘作平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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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三封寺镇墟场刘作平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三封寺镇墟场刘作平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住址):华容县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作平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制售的白馒头进行抽样检验,该馒头抽样基数为1kg,抽样数量0.6kg,备样数量0.3kg。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HZ-J23060811)。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华容县三封寺镇墟场刘作平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含糖精钠相关的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告知执法人员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并于2023年7月11 日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遂于7月31日当事人提出了书面撤销复检申请书。我局于7月6日依法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登记,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06月07日经本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早餐服务,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623033499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馒头工艺流程时,当事人陈述中提到了“海之韵”牌复配甜味剂蛋白糖添加剂,执法人员对该添加剂进行了查看并在主要配料表中发现了含糖精钠5%的字样,该食品添加剂系2023年4月8日在华容县德荣商行购进,并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票据。票据上显示“海之韵”复配甜味剂蛋白糖,购进数量为1包,购进价格为25元/包。因当事人没有记录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销售台账,相关馒头的违法所得按抽检购买基数计算,抽样基数共计1kg单价20元/kg,违法所得2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8日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委托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售的馒头进行了抽样检验。

  证据二: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三份(共12页)(检验报告编号:NO:HZ-J2306081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证据四: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2023年7月10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馒头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共1页),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所认为:根据“餐饮经营者制售热食时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制作馒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行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量基准】

  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办案期间能积极配合,全国12315平台也未收到投诉,其在制售馒头时添加含糖精钠的含量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一残疾人兄长一直由当事人赡养,家庭负担较重。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以下条款:

  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的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 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第二目;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第二目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规定。我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整,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1/2项合计执行人民币6020元整,上缴国库。

  R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包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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