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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6-30
  • 公开日期:2023-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7105号 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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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万余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一、2023年3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3-J300309);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2月15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湖南温尔登城际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省产商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6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5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230148795105022C);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4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东莞市大岭山佳湘味食品批发部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湘上厨”农家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5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3年6月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XBJ23430903568805210);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4月2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益阳市赫山区雄龙干货调料海吉星店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万爹老坛”全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处置情况如下:

  一、2023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3-J300309),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经调查核实2023年2月15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湖南温尔登城际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3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二、2023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A2230148795105022C),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经调查核实2023年4月4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东莞市大岭山佳湘味食品批发部抽检的“湘上厨”农家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三、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万爹老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NO:XBJ23430903568805210),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经调查核实2023年4月2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益阳市赫山区雄龙干货调料海吉星店抽检的“万爹老坛”全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因上述三份不合格检验立案查处的当事人为同一行政相对人,产品不合格项目相同,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同,2023年6月1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328(有效日期至:2027年6月26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卜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食用盐、水。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2年12月13日的“锅问厨”卜辣椒500袋,成本价2.5元/袋,销售价3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2年12月16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500元,获违法所得250元。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湘上厨”农家卜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食用盐、水。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2月16日的“湘上厨”农家卜辣椒46件,每件10袋,成本价98元/件,销售价103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3月1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湘里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4738元,获违法所得230元。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万爹老坛”全卜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食用盐、水。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2月24日的“万爹老坛”全卜辣椒11件,每件10袋,成本价98元/件,销售价115元/件,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3月13日全部销售到益阳市张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265元,获违法所得187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7503元,获违法所得总计667元。

  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05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05-1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05-2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3年3月22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3年4月24日、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三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4日)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3-J300309)、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4页),2023年5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230148795105022C)、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4页),2023年6月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XBJ23430903568805210)、抽样单、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22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三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三份,现场照片四张(共19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22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三份(共9页)。证明抽检不合格“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3日)、“湘上厨”农家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万爹老坛”全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标签一个、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湘上厨”农家卜辣椒(规格:9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3年6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万爹老坛”全卜辣椒(规格:9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锅问厨”卜辣椒、“湘上厨”农家卜辣椒、“万爹老坛”全卜辣椒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3月22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12页);2023年4月24日、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和召回图片各一张(共6页),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单各一份(共4页);2023年5月25日,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171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锅问厨”卜辣椒(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3日)、“湘上厨”农家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万爹老坛”全卜辣椒(规格:9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因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抽检不合格,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符合下类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食品生产企业在各类监督抽检中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拒绝监督抽检,或谎报停产,在销售使用环节发现其谎报停产之后生产产品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但不得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的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到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到17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5万元到8.5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67元;

  二、罚款人民币65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6566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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