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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3-22
  • 公开日期:2023-03-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7302号 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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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陈天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结果通知书一份(顺序号XC2243011156464812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4303221137094-S),其内容为:2022年11月0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雨花区文君工薪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海悦”泡豇豆(规格:3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标准值 :≦1g/kg,实测值1.2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8日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4303221137094-S),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 。经调查核实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雨花区文君工薪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海悦”泡豇豆(规格:3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对编号为No:4303221137094-S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提出异议,要求复检。

2022年12月27日,本局收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2-QGF-0119),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检验报告,通过复检其结果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值 :≦1g/kg,实测值1.1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

经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海悦”泡豇豆产品类型为酱腌菜 ,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512 (有效期至2023年2月4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海悦”泡豇豆的配料为豇豆、水 、食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 、苯甲酸钠 、脱氢乙酸钠 、山梨酸钾 、冰乙酸、焦亚硫酸钠、 柠檬酸。检验报告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指标之和在食品中检测指标。 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2年9月26日的“海悦”泡豇豆10件,成本价 20元/件,销售价26元/件,货值总金额260元 。上述产品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60元。在法定期间内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复检申请 。2022年11月28 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华市监责改字【2022】1732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二 、对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一年内先后两次被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及处罚种类分别是 :(1)华市监处罚(2022)17303号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2)华市监处罚(2022)17310号,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本次为一年内第三次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2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4303221137094-S)抽样结果通知书一份(顺序号XC22430111564648129)( 共六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

证据二:2022年12月27日,我局收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2-QGF-0119)(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提出复检后,经复检并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28日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 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 ,现场照片五张(共13页); 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

证据四:2022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 证明“海悦”泡豇豆(规格:3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证据六: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海悦”泡豇豆(规格:350克/袋 )包装袋一个及入库单 、发货单和领料单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悦”泡豇豆的数量、 成本价 、销售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 ,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一份(共4页); 2022年12月27日, 当事人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2月2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173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023年3月7 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依法进行处罚 。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 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 以保证食品安全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海悦”泡豇豆(规格:350克/袋 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 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便可以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之间, 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有两次被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应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八)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 ,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裁量基准: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8.5万元到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

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二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9940元 ;

以上一、二项共计100000元,上缴国库;

三、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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