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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2-01
  • 公开日期:2022-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罚〔2022〕2019号 对华容大海你好海鲜超市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2-12-0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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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大海你好海鲜超市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大海你好海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经营者:龚瑞龙;

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14日,我所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股的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号:3、4。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荷花塘路101室的华容县大海你好海鲜超市在销售的“罗氏虾”、“梭子蟹”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2022年9月8日,“罗氏虾”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于2022年9月20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5月22日以来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荷花塘路101室从事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以78元/斤的价格从长沙市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购进了9斤“梭子蟹”、以60元/斤的价格从长沙市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购进了6斤“罗氏虾”,购货金额合计1062元。2022年8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罗氏虾”、“梭子蟹”进行抽检,“梭子蟹”抽样9斤、“罗氏虾”抽样6斤。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罗氏虾”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梭子蟹”的抽样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370)与“罗氏虾”的抽样检验报告(NO:A2002-03-J343368)各一份,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2022年8月12日,购进的9斤“梭子蟹”、6斤“罗氏虾”是以进货价销售,且全部用于抽样检测了,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22430000004443580、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NO:00073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22430000004443582、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NO:000732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214946)复印件各一份及现场照八张(共9页),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从事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正在销售的“罗氏虾”与“梭子蟹”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二:“梭子蟹”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370)与“罗氏虾”的检验报告(NO:A2002-03-J343368)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抽样检验的“罗氏虾”与“梭子蟹”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检测机构的合法资质;

证据四:“罗氏虾”与“梭子蟹”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送达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权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送达回执一份及现场照片四张(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营业及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梭子蟹”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370)与“罗氏虾”的检验报告(NO:A2002-03-J343368)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4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以及当事人从事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2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告[2022]2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从事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销售的“罗氏虾”与“梭子蟹”,是以进货价销售,且全部用于抽样检测了,未销售给消费者,没有产生利润等综合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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