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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9-19
  • 公开日期:2022-09-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2〕17315号 对湖南湘笙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09-1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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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湘笙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湘笙和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刘凡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30日,本局收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C22430481280930440)、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2LJZJ-JC00335)、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湘苼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瑞光”牌手撕鸭脖(规格:酱烤风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样品经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3日在溧阳市尚成百家副食超市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湘苼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瑞光”牌手撕鸭脖(规格:酱烤风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2LJZJ-JC00335),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但是对于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了复检申请。按照复检程序规定,复检样品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复检报告编号:JS2022MFJ0010),复检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依然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瑞光”牌手撕鸭脖(规格:酱烤风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产品类型为肉制品,当事人已取得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0443062305730。当事人生产的手撕鸭脖的配料为鸭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辣椒、花椒、白砂糖。食品添加剂为:谷氨酸钠、红曲黄、双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当事人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酱烤味手撕鸭脖共生产45件,成本价175元/件,销售价200元/件,货值总金额90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南京市,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3月30日,本局收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编号:XC22430481280930440)、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2LJZJ-JC00335)、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2年3月30日和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核实;

证据三: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4月28日,本局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复检检验报告(编号:JS2022MFJ0010)一份(共7页)。证明检验报告中抽检不合格的手撕鸭脖确实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结果有异议,复检依然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和资质;

证据五: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酱烤味手撕鸭脖入库单、出库单、生产指令单各一份及领料单三份,包装袋一个、自检报告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及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召回计划一份、召回通告截图一份、召回通知一份、召回情况说明一份、整改报告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停止了生产销售并实施了召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2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2〕173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瑞光”牌手撕鸭脖(规格:酱烤风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样品经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后按照复检程序规定,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复检(复检报告编号:JS2022MFJ0010),复检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依然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经案审会审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

二、处罚人民币18875元。

以上第一、二项合计执行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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