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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9-13
  • 公开日期:2022-09-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2〕17504号 对华容县城南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处罚决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09-1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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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城南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城南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华容县

经营者:陈碧玉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15日,本局收到编号为[2022001]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移交函及附属相关材料。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台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的电动车无法提供强制性认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被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的电动车是由华容县城南车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1600元(使用旧摩托车置换,摩托车置换2000元,实付9600元),成本价为8000元/台(包含电瓶、运费、力支费),获违法所得3600元。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共销售4台同型号的四轮电动车,除本案被扣押电动车外,其中一辆电动车于2022年4月22日销售,销售价为12300元,成本价为9000元(包含电瓶、运费、力支费),获违法所得3300元,其余已销售的两台电动车因时间较长,票据遗失,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并按照市场价推算,其余两台成本价格为9000元/台(包含电瓶、运费、力支费),销售价格为12000元/台。因此当事人销售货值金额合计为47900元,违法所得合计12900元。

当事人所销售的四台电动车分别于2021年、2022年从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购进的,由当事人联系该公司的业务员打款订车,对方收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至当事人处。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仅随车携带合格证与车辆说明书,未携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说明,产品种类及代码58,汽车(1101),对产品种类的描述:1,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以及《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6号)附件,新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标准号及名称(2)、GB22757.2-201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以及参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证函[2011]139号:关于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批复,二、电动四轮车,如作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电动车,消费者明确表示了购买电动车是用于日常代步,接送小孩,使用场景都是在中国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都应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车辆一致性证书,方可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6月15日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调查材料一份(共13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三: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的进销途径、方式以及销售的电动车缺乏强制性认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

证据四: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当事人提供的车辆图片、参数一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型号;

证据五: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进货配送单一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电动车的进购成本价格;

证据六: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收据一份及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中的收据一份(共2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非标电动车的事实及价格;

证据七: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电动汽车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缺乏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汽车事实;

证据八“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本案由张旭红全权处理电动车相关事宜;

证据九: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打印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认证函【2011】139号)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请示回复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的依据;

证据十: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打印的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6号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汽车属于强制性产品;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2年7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2〕175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并召回已销售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2900元

以上一二项罚没共计629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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