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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1-05
  • 公开日期:2021-1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2021〕17220号 对华容县粥味里粥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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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粥味里粥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粥味里粥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23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丽平;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10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23号的华容县粥味里粥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2021年10月9日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N214233-XC0072),内容为在华容县粥味里粥铺抽检的“油炸花生米(加工自制)”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实测值165ug/kg,标准指标≤2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FJ2105023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10月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8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0年8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销售的“油炸花生米(加工自制)”是华容县粥味里粥铺的厨师自行炸制。截止至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之时,当事人店铺的厨师炸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米(加工自制)”已全部销售完,且当事人的购进台账记录到8月31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花生米原料是2021年9月10从南门肖记干货店(地址:华容县解放路013号,联系电话:##,姓名:肖磊)采购,采购价8元/500g,共采购2.5kg,该油炸花生米销售价10元/份(每份250g),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0月9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1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油炸花生米标签照片一张,油炸花生米成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1〕172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餐饮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餐饮经营活动,加强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使用者健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势必会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当事人作为从事多年餐饮的经营者,理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进并使用食品原料,不应当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菜品的制作、销售,且未接到相关投诉,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7980元整。

以上一、二项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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