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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0-27
  • 公开日期:2021-10-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2021〕17218号 对华容县盛世逸品茶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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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盛世逸品茶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盛世逸品茶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鲇路盛世新城6栋203-204室;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绍国;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2日,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鲇路盛世新城6栋203-204室的华容县盛世逸品茶餐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并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一份(NO:N214233-XC0072)。内容为在华容县盛世逸品茶餐厅抽检的“豆瓣酱(加工自制)”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实测值21.2ug/kg,标准指标≤5.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N214233-XC0072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分管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豆瓣酱(加工自制)”是盛世逸品茶餐厅的厨师将四川蜀府豆瓣酱和四川郫县郫筒豆瓣酱两种豆瓣酱调配在一起。上述两种豆瓣酱都是从华容县谢爱莲南杂店(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桥东路260-4号)购进。厨师将上述两种豆瓣酱合成调配在一起主要用于烹饪鱼头,使菜品口感更好。截止至我局立案之时,当事人调配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豆瓣酱(加工自制)”已全部使用完,由于当事人台账缺失,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9月18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华容县谢爱莲南杂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来源。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1〕172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餐饮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餐饮经营活动,加强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使用者健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势必会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当事人作为从事多年餐饮的经营者,理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进并使用食品原料,不应当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该菜品的制作、销售,且未接到相关投诉,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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