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9990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7-15
  • 公开日期:2020-07-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20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5 15:42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128号;

法定代表人:庞运喜;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4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0-GC-01-01869(内容:样品名称:黄花菜;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4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华容世纪连华商业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074675288;任务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刘星池、何震宁;抽样日期:2020-04-30;样品到达日期:2020-04-30;样品数量:0.65kg;抽样基数:2kg;抽样单编号:GC20430000003533541;检查封样人员:范威;抽样地点:流通超市;封样状态:完好;检查项目: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钾盐计)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抽检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没有并保存相关凭证。本局执法人员针对此情况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消011号)一份,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上资料,并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0]消011号)一份,对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检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并表示不申请复检。

2020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消011号)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建立以上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调查核实,2020年2月23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志武干货商行以32元/公斤价格购进黄花菜10公斤,购货金额为320元。再以71.8元/公斤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1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的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总获利398元。

当事人通过长沙市雨花区志武干货商行购进黄花菜时,只是查验了长沙市雨花区志武干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未查验黄花菜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本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在限期内提供黄花菜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证据一:2020年4月30日,由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共1页),证明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由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020-GC-01-01869)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的黄花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0年6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字[2020]消030号)及送达回证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6月15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超市销售台账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黄花菜具体数量、金额和获利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六:2020年6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的权限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七:2020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消011号)原件一份(共1页)、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共1页)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当罚字[2020]消011号)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及对其给予警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0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黄花菜经检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购货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社会危害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点第三条第二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点第二条:“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点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8元,罚款人民币28902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抽检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点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32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