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82498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06
  • 公开日期:2020-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321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06 15:05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华逸酱菜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

经营者:陈丙群;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0年9月15日,本局收到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20S0801860)、抽样单和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其内容为:在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华逸酱菜厂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0/06/10)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乐广果蔬经营部被抽样检验,样品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8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0S0801860),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787。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的配料为泡青菜、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以抗坏血酸钠、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检验报告中的二氧化硫残留为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在食品中检测指标。当事人共生产“华逸”鱼酸菜300件(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0/6/10),成本价14元/件,销售价15元/件,货值总金额45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莒南县毛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3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9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17047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9月15日,本局收到莒南县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20S0801860)、检验告知书和抽样单各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共7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

证据三:2020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和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了不合格“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的具体事实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了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复检申请》一份和2020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及2020年10月12日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20]173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0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GB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97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