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969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16
  • 公开日期:2020-10-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320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6 16:49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负责人:吴长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1日,本局收到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0-XC-08-00547、抽样单一份(编号:0186923),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在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标称为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12日)在洞口县半江生态旅游温泉度假村被抽样检验,样品经洞口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检验,结论为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铅项目技术要求:≤1.0g/kg,检验结果:2.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洞口县半江生态旅游温泉度假村被抽检的标称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12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2020-XC-08-0054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230。当事人生产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的配料为芥菜、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抗氧化剂(D-以抗坏血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当事人共生产“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12日)500件,成本价7元/件,销售价8元/件,货值总金额40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洞口县经销商赵某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5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7045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整改方案》,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并查找原因。2020年9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检申请》。2020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17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9月1日,本局收到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0-XC-08-00547、抽样单一份、抽检告知书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的现状;

证据三: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12日)的数量、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不合格“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5月12日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方案、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检申请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定性及处罚依据:国家标准GB2762-2017规定了食品中含重金属铅的限量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收购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收购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中含重金属铅的限量,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12日)经检验铅项目超过GB 2762-2017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95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