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3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09
  • 公开日期:2020-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13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0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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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毛家巷大米加工厂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毛家巷大米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章华镇胜峰社区;

经营者:吴学仕;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章华镇胜峰社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毛家巷大米加工厂里用于粮食收购,粮食加工品制造,粮油的销售经营行为的电子定量秤上的合格证已超过检定周期,无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2日开始在华容县章华镇胜峰社区经营大米加工厂。当事人用于粮食收购,粮食加工品制造,粮油的销售经营行为的电子定量秤是2015年6月份在华容县章华镇新市街购买的。型号:XK3150(P);仪器编号:CP16100482;检定人员:陈能;合格证:H201805015;检定日期:20180528,有效日期:20190527。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子定量秤有效的检定合格印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两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子定量秤的事实和当电子定量秤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购置、使用电子台秤的事实,以及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计量器具的事实;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印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信息。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0年9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字[2020]1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时使用的电子定量秤,其计量准确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粮食收购,粮食加工品制造,粮油的销售时的金额,计量器具如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可能会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损失。所以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第10项:“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就把电子秤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罚款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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