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33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22
  • 公开日期:2020-10-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11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2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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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恋上咖啡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恋上咖啡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B2区2号;

经营者:吴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12日,本局接李女士投诉举报热线[2020]12488,内容为:2020年8月11日晚8点,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恋上咖啡厅消费,发现该咖啡店的白沙糖过期。2020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来到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依法对华容县恋上咖啡店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与投诉人投诉内容相符的超过保质期的白砂糖,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吧台内存放的金品雪梨茉莉果酱(数量:1瓶,净含量:1.2kg/瓶,生产商:江西奕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予以扣押,并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华市监物字[2020]1010号扣押清单和华市监强措字[2020]10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经营执照》,并于2016年8月22日,在本局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B2区2号从事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8月8日,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长沙市雨花区七杯咖啡商行以38元/瓶的价格购进了5瓶金品雪梨茉莉果酱,购进总价格:19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用食品原料金品雪梨茉莉果酱制作成“百香雪梨茶”(成本价:1.27元/杯、销价:26元/杯)共销售122杯,其中在有效期内共销售了120杯,超过有效期后,共销售了2杯。店内库存未开封使用1瓶,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52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8月12日,本局收到的华容县12345公众服务热线督办单华容热线[2020]12488(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2020年9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库存记录现场照片1张,证明剩余未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华市监物字[2020]1010号财务扣押清单和华市监强措字[2020]10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9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采购上述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9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进货凭据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以上食品原料的制作成品的数量、成本价、销售数量具体情况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八:2020年9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九:2020年9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配料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店内存放的金品雪梨茉莉果酱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罚听字[2020]1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小,涉案物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确定数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金品果酱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2元;

三、罚款人民币9948元;

以上第二、三项合计执行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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