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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10
  • 公开日期:2020-11-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10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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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三叶堇养生会所虚假宣传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三叶堇养生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金纬大厦;

经营者:苏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章华镇奇城路依法对三叶堇养生会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展架上摆放着标有三叶堇宣传册44份,三叶堇宣传扇子20把,该宣传产品分别介绍着:“苗源道—生命保养—人体健康技术,不打针不吃药、做权威、人间有一种病,地上就有一种药,苗药无绝症”、“苗医生命保养,国家非遗保护,人体健康技术”等治病疗效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0年9月2日,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经营执照。在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金纬大厦从事美容美体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在华容县友美印刷店内制作宣传册60份,制作费用48元,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铺(蔻琳诗家居旗舰店)定制了100把扇子,制作费用共360元,本案宣传费用共40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向外派发宣传册16份,库存32份,宣传扇子20把,库存80把。至调查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共3页)及宣传册、宣传扇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含虚假宣传语的宣传册和宣传扇子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华市监限提供字[2020]100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含虚假宣传语的宣传册制作收据一张(共1页),和含虚假宣传语的扇子网络交易截图一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宣传册及宣传扇子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及发布含宣假宣传语的宣传册及扇子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制作记录和库存记录各一份(共2页),证明以上宣传册及宣传扇子制作费用、发放数量及剩余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罚听字[2020]1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任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宣传册和宣传扇子内标注宣传内容“不打针不吃药、做权威、人间有一种病,地上就有一种药,苗药无绝症”、“苗医生命保养,国家非遗保护,人体健康技术”、“健康原生态,等治病疗效内容等宣传语。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实该店产品的特殊功效,其行为属于利用治病疗效功能夸大宣传其店内产品的价值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功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宣传费用少,宣传册及宣传扇发放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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