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3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9-22
  • 公开日期:2020-09-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09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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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冬生副食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冬生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华容县章华镇华阳市场C6栋11-12号;

经营者:董冬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28日,接华容县12345公众服务热线督办单,投诉人(张先生)投诉举报2020年6月21日在,在淘宝店铺休闲美食商行上购买了一盒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2019年8月29日,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价格:15.5元),购买时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6月1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经营执照。并于2020年6月21日,在本局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华容县章华镇华阳市场C6栋11-1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乳制品批发、零售及促销服务,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7年在淘宝网站上申请注册淘宝店的,淘宝店铺名为:休闲美食商行(网店地址:https://shop232461974.taobao.com/index.htm?spm=2013.1.w5002-16136270346.2.1afc3068pxkDds)。在网上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及批发经营活动。上述食品在其淘宝网店休闲美食商行进行销售,销售价15.5元/盒。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统一购进上述食品的,以每件162元价格购进,共购进了20件,购进总价3240元,以每件178元价格对外销售,至调查日止已将“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进货价:162元/件、销价:178元/件)全部销售完毕,其中在有效期内共销售了20件,超过有效期后,共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15.5元(由投诉人购买),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560元,违法所得15.5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6月21日,华容县12345公众服务热线督办单(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6月28日,举报人提供网络购买交易截图和“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照片(共2页)、2020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2020年7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以上食品确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店负责人段涛协助本局调查工作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供货商的资质;

证据七: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以上食品的购进数量、销售量、购进总价、销售总价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八:2020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罚听字[2020]1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小,涉案物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对当事人处以0到5万元之间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二,罚款人民币4984.5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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