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28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6-22
  • 公开日期:2020-06-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06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22 12:33
浏览量:1 | | | |

对华容县湘君酒业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湘君酒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北侧天福鑫城;

经营者:罗湘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102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国产酒类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20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下达[2020]第1098号《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并将意见书的第二联放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内。2020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内已无上次检查的日常监督检查[2020]第1098号《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意见书,且不能提供该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下达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一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0]1026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及本局要求其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日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照片一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动申请补正[2020]第1098号《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及已将意见书复印件放置公示栏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制作规范,内容完整,且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合法有效。

2020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20]1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凡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每次的检查结果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执法人员和民众的监督。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改正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法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