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68722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6-18
  • 公开日期:2020-06-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005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18 12:30
浏览量:1 | | | |

 

对湖南省华容县华一眼镜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省华容县华一眼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沿河北路003栋-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黄一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13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热线,其内容为:擅自使用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视察某学校的视频下附上了华一眼镜Logo。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章华镇城市广场沿河北路的华一眼镜城市广场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名称:国家级验光师黄医生@进无止境,微信号:HZJHHJYhjYhjy07C09)于2020年4月23日08:21分在微信圈擅自使用国家领导人习近平视察某学校的视频并在视频下方附上了华一眼镜Logo,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0年5月18日,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所在的经营门店于2019年12月27日在本局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眼镜制造、三类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验光配眼镜服务,保健品销售,保健咨询。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8时21分通过微信号:HZJHHJYhjYhjy07C09,在微信圈使用国家领导人习近平视察某学校的视频下附上了华一眼镜Logo宣传用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广告的费用单据,故本局认定本案无广告费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制作《举报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和在当事人的微信圈内截图两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0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该公司经理黄泽进《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及该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一张(共1页),及整改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删除微信圈内的宣传视频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6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字[2020]1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微信圈平台擅自使用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视察某学校的视频下附上了华一眼镜Logo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删除微信圈内的宣传视频,主动消除社会影响,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本局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微信圈擅自使用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视察某学校的视频下附上了华一眼镜Logo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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