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762481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2-06
  • 公开日期:2018-1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5010号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2-0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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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文兵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万庾镇宫廷石锅鱼馆(赵文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华容县万庾镇兔湖垸村兔湖3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湘小餐饮0623000293。

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工作职责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万庾镇兔湖垸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8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于当日在华容县万庾镇兔湖垸村兔湖3组从事餐饮服务。2018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91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字[2018]5035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任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8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91号)原件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字[2018]5035号)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及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在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没有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1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18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18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食药工质罚告字〔2018〕5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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