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762477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29
  • 公开日期:2018-11-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5006号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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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新明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万庾镇吴新明南杂店(吴新明);住址:##;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华容县万庾镇白铺村10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日化、卷烟、雪茄烟零售。

2018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能职责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万庾镇白铺村10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散装白砂糖外包装塑料桶上未标明白砂糖的名称、生产日期等具体内容,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89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字[2018]5033号)。2018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散装白砂糖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8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日化、卷烟、雪茄烟零售。2017年11月6日,经本局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华容县万庾镇白铺村10组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活动。2018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散装白砂糖外包装塑料桶上未标明白砂糖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89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字[2018]5033号)给予警告处罚。2018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散装白砂糖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8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白砂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89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2018]5033号)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两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白砂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销售的行为在被本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18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18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食药工质罚告字〔2018〕5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散装白砂糖未按规定在外包装容器上标明散装食品的相关产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将其销售的散称白砂糖下架停止销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应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121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处0至5000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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