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762472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29
  • 公开日期:2018-11-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5003号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2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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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万庾镇小燕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万庾镇小燕子幼儿园;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负责人:徐丽蓉;

住所:##。

2018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华容县万庾镇月形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立防尘、防蝇、防虫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86号)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字[2018]5030号)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2018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堂仍未设立防尘、防蝇、防虫设施。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5日经报请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2016年3月1日,当事人在华容县万庾镇月形村开办华容县万庾镇小燕子幼儿园,主要经营范围是全日制学前教育,幼儿园食堂主要是为在幼儿园上学的学生提供午餐服务。2018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检查发现,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堂三防措施仍未设立防尘、防蝇、防虫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5086号)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当罚字[2018]5030号)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设立防尘、防蝇、防虫设施及本局要求其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改正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设立防尘、防蝇、防虫设施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8年11月5日,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合议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依法进行处罚。

2018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食药工质罚告字[2018]5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堂经营者,未设立防尘、防蝇、防虫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期间积极改造防尘、防蝇、防虫设施,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应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十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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