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758286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29
  • 公开日期:2020-10-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317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9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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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623600047888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治河渡镇潘家渡墟场

负责人:吴长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10日,本局收到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4303200716592-S、抽样单一份(编号:XC20431382564637068),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编号:0006879)一份,其内容为:在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标称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4月15日)在涟源市杨市镇如海购物超市被抽样检验,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技术要求:≤0.1g/kg,检验结果:0.1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涟源市杨市镇如海购物超市被抽检的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4303200716592-S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并表示不需要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泡豇豆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230。当事人生产的“吴记酸菜”牌泡豇豆的配料为豆角、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以抗坏血酸钠、柠檬黄)当事人共生产“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400件,成本价19元/件,销售价20元/件,货值总金额80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涟源市经销商马某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400元。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7044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整改方案》,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并查找原因。2020年8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20年8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20年8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检申请》。2020年8月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8月10日,本局收到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编号:4303200716592-S)抽样单一份(编号:XC20431382564637068),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编号:0006879)一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0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的现状;

证据三:2020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的数量、销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吴记酸菜”牌“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出库单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销售不合格“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方案、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检申请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定性及处罚依据: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的限量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的限量,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吴记酸菜”牌泡豇豆(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GB 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95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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