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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5-30
  • 公开日期:2019-05-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19〕16003号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9-05-3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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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胡*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马*;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90年3月;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身份证号码:43******58;

联系电话:13******32;

当事人:胡*;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92年4月;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身份证号码:43******11;

联系电话:13******55。

接群众举报,2019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对位于华容县梅田湖镇******胡**家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有工作人员正在加工制作辣椒萝卜,有成品剁椒萝卜规格250克/包的180包,规格500克/盒的9盒,有原料萝卜干17斤/包的10包,纸制包装盒80个,塑料包装盒90个/袋。现场无消毒、防尘、防蝇、防虫、防鼠措施,环境杂乱,无工艺流程和布局。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强措字(2019)16001号,对当事人上述产品和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胡*为胡**的儿子,马*为胡**女婿,胡*和马*为郎舅。当事人胡*待业在家,马*在岳阳从事食品、农产品销售并做网商,俩郎舅合计合伙在自己家加工剁辣椒萝卜,在拼多多网上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从岳阳市******购进了一批萝卜干、精制盐、干辣椒粉、味精和剁辣椒等原料,请了家里的叔、伯、阿姨帮忙,将萝卜干泡发、切碎、拌料、腌制、打包,然后在网上销售。当事人胡*在家负责组织生产,马*负责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至2019年4月19日当事人共销售萝卜干750单,分别为250克/包销售410单,500克/包销售340单,销售价格是250克/包5.4元,500克/包10.8元,750单的经营额为3500元。当事人陈述因当事人网店是新注册的商户,经常做促销活动,有时还不计成本的赠送,且开业以来采购的原料还未付款、人员工资未开,无法进行成本核算,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此本案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3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明一:2019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六张,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酱腌菜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华食药工质强措字(2019)16001号,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及原料实施了扣押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网上销售记录清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酱腌菜数量及金额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4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张(共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五:2019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拍取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确实已停止生产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19年5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市监罚听字[2019]16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辣椒萝卜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2019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核实确实已停止生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库存产品剁辣萝卜250克/包180包、剁椒萝卜500克/盒9盒、原产品萝卜干17斤/包10包、纸制包装盒80个、塑料包装盒90个/袋1袋;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两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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