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9-1543059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5-28
  • 公开日期:2019-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案情公示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9-05-28 15:59
浏览量:1 | | | |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案情公示

当事人

不合格报告单编号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立案号

华容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HMA2ENGA59492823

苯甲酸标准值≤1.0g/kg,实测值为3.10g/kg。

2018年12月21日本局收到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HMA2ENGA5949282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襄阳市襄州区万兴隆超市的家家乐鱼酸菜(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7月11日,规格1000g/袋)在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值≤1.0g/kg,实测值为3.10g/kg。2018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景港镇墟场上节街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编号:HMA2ENGA59492823 ,当事人现场确认并予签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18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11日共生产家家乐鱼酸菜100件(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7月11日,规格1000g/袋X10袋/件),产品配料:泡青菜、水、泡椒、生姜、食盐、食用香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为腌制的芥菜。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该批次产品已于2018年7月13日全部销售到襄樊市陈姓经销商处;成本价26元/件,销售价28元/件,货值金额28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600元,上缴国库。

17105

华容县海露酱菜厂

xyz1811303

笨甲酸标准规定为≤1.0g /kg,而实际检出结果为2.98g /kg,

2018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样检验报告书交办函》二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78,79号),其内容为:(一)2018年10月31日,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郑杰进行检查时抽取标称华容县海露酱菜厂生产的“海露”牌鱼酸菜(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被抽取的样品经武汉市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笨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规定要求,其笨甲酸标准规定为≤1.0g /kg,而实际检出结果为1.390g /kg,被判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HMASUAAA62248811303。(二)2018年11月14日,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黄建华进行检查时抽取标称华容县海露酱菜厂生产的“海露”牌酸豆角(规格:1000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被抽取的样品经襄阳中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笨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规定要求,其笨甲酸标准规定为≤1.0g /kg,而实际检出结果为2.98g /kg,被判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XYZ18811303。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上述二份检验报告中抽检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二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同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蔬菜加工企业,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2018年1月至10月,本局已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类产品鱼酸菜、酸豆角不合格报告单七份,已分别实施了三次行政处罚<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7086号、(2018)17063号、(2018)17089号>,2018年12月25日,本局再次收到当事人生产的鱼酸菜、酸豆角不合格报告单二份,当事人2018年8月13日共生产“海露”牌鱼酸菜(规格:200g/包)100件,成本价8元/件,销售价9元/件;生产“海露”牌酸豆角(规格:1000g/包)100件,成本价11元/件,销售价12元/件,已全部销售完,全部货值金额2100元。本局认为:2018年当事人生产的酱腌菜类产品在国家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多次不合格(均为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已多次责令整改,并分别实施了三次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多次,但生产的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仍不合格,说明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不能保证生产食品的安全,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17110

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ABN201821884

二氧化硫残项目(标准:0.1g/kg、实测值:0.31g/kg)

2019年1月10日,本局收到(一)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9〕1号]”,内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书的函湘食药监综[2018]45号”及编号为:ABN201821884检验报告一份。其内容为:湖南省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销售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忠晟酱菜商行的湘舟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9-07)在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查中被抽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项目(标准:0.1g/kg、实测值:0.31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南山乡墟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ABN201821884,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实为其所生产、销售。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9年1月14 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蔬菜制品已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湘舟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8-09-07)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黄、姜黄;共生产100件(规格:400X20袋/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河南省鹤壁市田姓经销商,由其分销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忠晟酱菜商行。成本价为14元/件,销售价为16元/件,销售金额1600元,共获利2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200元。在法定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200元,上缴国库。

17103

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

ZCJC-SP2018080016072

苯甲酸钠及其钠盐标准要求:≤1.0g/kg,实测值:1.75g/kg

2018年11月12日以来,本局先后收到五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1812110732126、编号:ZCJC-SP2018080016072、编号:2018-HN-4455、编号:4303181023943-S、编号JMAMQFLC55373823),其中(一)编号:SC1812110732126检验报告内容为: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检中,华容县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0g/袋,生产日期为2018/07/26“海悦”牌泡豇豆在天津市北辰区万家兴旺便利店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要求:≤1.0g/kg,实测值:1.7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要求:≤1,实测值:1.79,被判为不合格。(二)编号:ZCJC-SP2018080016072检验报告内容为:在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00g/袋,生产日期:2018/05/10“陈记海霸”牌泡豇豆在禹州市天伟生活广场被抽样检验,样品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钠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SB/T 10439-2007标准要求,苯甲酸钠及其钠盐标准要求:≤1.0g/kg,实测值:1.7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要求:≤1,实测值:1.75,被判为不合格。(三)编号:2018-HN-4455检验报告内容为:在长沙市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00g/袋,生产日期为2018/10/20“海悦”牌鱼酸菜在湖南润园嘉和超市有限公司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要求:≤0.1g/kg,实测值:0.44g/kg,被判为不合格。(四)编号:4303181023943-S检验报告内容为:在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8g/袋,生产日期:2018/09/10“乡村之恋”丛林摘杏鲍菇(香辣味)在沅江市一中校园服务部被抽样检验,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钠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苯甲酸钠及其钠盐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0.127g/kg。山梨酸及其钾盐标准要求:≤0.5g/kg,实测值:0.598g/kg,被判为不合格。(五)编号:JMAMQFLC55373823检验报告内容为:在安阳市殷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00g/袋,生产日期:2018/07/08“陈记海霸”泡豇豆在安阳市殷都区五彩香瑞饭店被抽样检验,样品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要求:≤0.1g/kg,实测值:0.44g/kg,被判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上述五份检验报告中抽检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五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同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蔬菜加工企业,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2018年1月至10月,本局已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类产品酸菜王、泡豇豆和鱼酸菜不合格报告单四份,已分别实施了三次行政处罚<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5号、(2018)17005号、(2018)17078号>,2018年11月份,本局再次收到当事人生产的泡豇豆和鱼酸菜不合格报告单四份。本局认为:2018年当事人生产的酱腌菜类产品在国家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多次不合格(均为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已多次责令整改,并分别实施了三次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多次,但生产的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仍不合格,说明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不能保证生产食品的安全,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1730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