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441923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15
  • 公开日期:2018-1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8年11月份案情公示(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8-11-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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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编号

当事人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2018-HN-1862

N0(2018)SPS0451

No:4303180817506-S

No:A2180087775103014CR1

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7日,本局收到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三份,分别为:

1、2018年8月27日,本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28号)内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2018-HN-1862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益阳市高新临江园餐馆的老兵剁辣椒(生产日期:2018年3月18日,规格1000g/瓶)在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和防腐剂加和系数(山梨酸、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值≤1.0g/kg,实测值为1.07g/kg。防腐剂加和系数(山梨酸+苯甲酸)标准值≤1.0g/kg,实测值为1.3g/kg。

2、2018年8月30日,本局收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咸食药检(2018)SPS0451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咸阳市秦都区景商家外家购物广场的“家家乐”牌泡豆角(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规格350g/袋)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2.0g/kg。二氧化硫残留标准规定≤0.1g/kg,实测值为0.82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规定≤1,实测值为2.014。

3、2018年9月7日,本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37号)内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4303180817506-S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石峰区友信便利店的“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生产日期:2018年5月9日,规格200g/袋)在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其修改单的标准要求。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1.62g/kg。二氧化硫残留标准规定≤0.1g/kg,实测值为0.35g/kg。

2018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景港镇墟场上节街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正在停业整顿。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2018-HN-1862、No:咸食药检(2018)SPS0451检验报告二份,当事人现场确认并予签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18年9月3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处在停业整顿期。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4303180817506-S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现场确认并予签收。因以上不合格产品均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类产品,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18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查处。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2018年10月8日本局再次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45号),内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2016号)及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份,以上文书中均涉及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产品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一)检验报告编号为No:4303180817506-S涉及的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石峰区友信便利店的产品宋记家家乐泡菜系列(生产日期:2018年5月9日,规格200g/袋)在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值≤1.0g/kg,实测值为1.62g/kg。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值≤0.1g/kg,实测值为0.35g/kg。(二)检验报告编号为No:FJ1800147涉及的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陕西省西安市宝塔区杜玉祥调料水产批发门市的产品宏盛居牌重庆酸菜鱼专用配料(生产日期:2018年7月2日,规格200g/袋)在宝塔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值≤1.0g/kg,实测值为2.60g/kg。

2018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处于停业整顿期。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4303180817506-S、No:FJ1800147检验报告二份,当事人现核对了检验报告,指出编号No:4303180817506-S检验报告与本局于2018年9月7日送达的报告单为同一报告单,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现场签收了No:FJ1800147检验报告。因上述不合格产品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酱腌菜类产品,2018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老兵剁辣椒、“家家乐”牌泡豆角、“宋记家家乐”牌家家乐泡菜系列、宏盛居牌重庆酸菜鱼专用配料同属于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生产销售相关的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141。其中:

1、当事人于2018年3月18日共生产“家家乐”牌老兵剁辣椒50件(规格:1000g /瓶X10 瓶/件),产品配料:红尖椒、水、食盐、味精;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甜味剂(甜蜜素);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为腌制的辣椒。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该批次产品已于2018年3月22日全部销售到益阳市刘姓经销商处;成本价30元/件,销售价32元/件,货值金额16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2、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共生产“家家乐”牌泡豆角100件(规格:350g /袋X20 袋/件),产品配料:豇豆、水、泡椒、生姜、食盐、食用香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为腌制的豆角。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该批次产品已于2018年4月3日全部销售到陕西省西安市王姓经销商处,由经销商分销到咸阳市秦都区、西咸新区;该批产品成本价24元/件,销售价26元/件,货值金额26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3、当事人2018年5月9日共生产“家家乐”牌泡菜系列100件(规格:200g /袋X20 袋/件),产品配料:泡青菜、水、泡椒、生姜、食盐、食用香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为腌制的豆角。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已于2018年5月12日全部销售到长沙市高桥吴姓经销商处,由经销商分销到了株洲市;成本价10元/件,销售价11元/件,货值金额110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

4、当事人2018年7月2日共生产宏盛居牌重庆酸菜鱼专用配料100件(规格:200g /袋X20 袋/件),产品配料:泡青菜、水、泡椒、生姜、食盐、食用香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为腌制的豆角。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已于2018年7月4日全部销售到陕西省西安市王姓经销商处;成本价10元/件,销售价11元/件,货值金额110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

以上四种产品货值总金额6400元,共获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暂行)2016版》第二十条第八、十项的规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暂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八万到十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9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90600元,上缴国库。

 

A2180137419101005C

SJY3618000043662018GC2520

 

华容县海露酱菜厂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2018年9月14日,本局收到四份不合格食品抽检检验报告的函:一、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42号)内附编号为A2180137419101005C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内容为:山东省枣庄市“枣庄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厂”所销售使用的由华容县海露酱菜厂所生产销售的“海露”牌鱼酸菜(规格:1000g/袋 生产日期:2018年3月5日)在山东省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场监督抽样中被抽样检验,样品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厂检验,其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标准限值:≤0.1g/kg;实测值:0.50g/kg,为不合格产品。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送的编号:NO:SJY2018GC2520不合格检验报告,内容为: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厂惠康超市五号店所销售的“海露”牌鱼酸菜(规格:200g/袋 生产日期:2018年5月8日)在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中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2k/kg,为不合格产品。三、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通报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函(编号:张食通检函2018-19)内附编号:361800004366不合格检验报告,其内容为:张家港市农业示范园新世纪华联超市所销售的“海露”牌酸豆角(规格:1000g/袋  生产日期:2018年4月25日)在张家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场监督抽检中被抽样检验,样品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其结论为苯甲酸、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g/kg  实测值:0.38g/kg。苯甲酸标准指标:≤1.0g/kg 实测值:1.74g/kg,为不合格产品。四、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内附编号:NO.(2018)ZXC9-00038不合格检验报告,其内容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圣贤阁海鲜餐厅所销售的“海露”酸菜王(规格:200g/袋  生产日期:2018年8月30日)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中被抽样检验,样品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其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g/袋 实测值:0.30g/袋,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五号店所销售的“海露”牌鱼酸菜(规格:200g/袋 生产日期:2018/5/8)、张家港市农业示范园新世纪华联超市所销售的“海露”牌酸豆角(规格:1000g/袋 生产日期:2018/4/25)和枣庄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海露”牌鱼酸菜(规格:1000g/袋 生产日期:2018/3/5)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圣贤阁海鲜餐厅所销售的“海露”酸菜王(规格:200g/袋  生产日期:2018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A2180137419101005C、编号:NO:SJY2018GC2520和编号:361800004366编号:NO.(2018)ZXC9-00038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8年5月8日共生产“海露”牌鱼酸菜(规格:200g/袋)100件,成本价13元/件,销售价14元/件,货值金额1400元;2018年3月5日共生产“海露”牌鱼酸菜(规格:1000g/袋)100件,成本价16元/件,销售价17元/件,货值金额1700;2018年4月25日共生产“海露”牌酸豆角(规格:1000g/袋)150件,成本价15元/件,销售价:16元/件,货值金额:2400元;2018年8月30日共生产“海露”酸菜王(规格:200g/袋)50件,成本价13元/件,销售价14元/件,货值金额:700元;上述产品分别于2018年5月9日和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8月30日全部销售给山西省经销商、山东枣庄市经销商和张家港市经销商、武汉市经销商,现已销售完毕,总共获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零元到五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30400元,上缴国库。

 

NO:BMABIYPJ25578823

湖南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二氧化硫残留量

2018年9月25日,本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44号),内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BMABIYPJ25578823,内容:湖南省佰家珍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湘舟”牌小米辣(生产日期:2018年7月24日,规格2kg/袋)在崇川区江海渔港酒店被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标准规定≤0.1g/kg,实测值为0.24g/kg。

2018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南山乡墟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BMABIYPJ25578823检验报告一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实为其所生产、销售。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8年9月26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蔬菜制品已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当事人生产的“湘舟牌”小米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柠檬酸钠、苯甲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规格:2kg/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24日,共生产100件(规格:10袋/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江苏省南通市康姓经销商。成本价为40元/件,销售价为42元/件,销售金额4200元,共获利2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200元。在法定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暂行)2016版》第十九条第三、五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至七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2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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