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441712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15
  • 公开日期:2018-1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8年11月份案情公示(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8-11-1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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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编号

当事人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GDSC18110400318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二氧化硫

2018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新河乡前进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抽样单编号为:GDSC18110400318检验报告一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为其所生产、销售。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8年6月6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坛恋菜-酸菜”产品在生产品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一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柠檬黄,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1日,共生产100件,30袋/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的经销商郭兴。成本价为11元/件,销售价为12元/件,销售金额1200元,共获利1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00元。

2018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零至五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5100元,上缴国库。

18008119

18007608/18007608G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二氧化硫

2018年6月4日,本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三份【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12号、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7号、岳食药监稽检函〔2018〕23号】,内含编号为18008119、18007608、18007608G、22201800213的检验报告四份。其内容为: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经检验发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坛恋菜-酸菜(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0日和2017年12月21日)焦亚硫酸钠项目(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标准:0.1g/kg、实测值:0.15g/kg、0.236g/kg)、坛恋菜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18年2月4日)焦亚硫酸钠项目(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标准:0.1g/kg、实测值:0.19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新河乡前进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18008119、18007608、18007608G、22201800213检验报告四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为其所生产、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8年6月6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坛恋菜-酸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一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柠檬黄。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0日和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10日生产50件、2017年12月21日生产30件,30袋/件。当事人生产的坛恋菜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18年2月4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一抗坏血酸钠、柠檬黄,生产日期:2018年2月24日,共生产40件,30袋/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广州东记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坛恋菜-酸菜成本价为30元/件,销售价为33元/件,坛恋菜泡豇豆成本价为30元/件,销售价为36元/件,共获利54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4440元,违法所得540元。

2018.6.29,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零至五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540元,上缴国库。

SP18002667

SP18002668

SP2018L0874

GDSC18110400016

S18050710、ZF1806599、ZF1806600、ZF1806872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二氧化硫、防腐剂比例之和、苯甲酸

2018年6月5日、6月19日、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新河乡前进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次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SP18002667、SP18002668、SP2018L0874、S18050710、ZF1806599、ZF1806600、ZF1806872的检验报告七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为其所生产、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8年6月6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7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坛恋菜-酸菜”、“酸菜鱼全料”、“坛恋菜泡豇豆”、“红油鱼佐料”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其中“坛恋菜-酸菜”(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8日)四批次产品共生产100件,全部销售给广州东记贸易有限公司,成本价28元/件,销售价33元/件。“馋恋猫萝卜(香辣味)”(规格:非定量包装,生产日期:2018年2月26日)共生产20件,全部销售给长沙谭姓经销商,成本价80元/件,销售价90元/件。“酸菜鱼全料”(规格:300g/包,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3日)共生产20件,全部销售给广州东记贸易有限公司,成本价48元/件,销售价54元/件。“坛恋菜泡豇豆”(规格:350g/包,生产日期2018年3月23日)共生产20件,全部销售给广州东记贸易有限公司,成本价31元/件,销售价36元/件;“红油鱼佐料”(规格:180g/包,生产日期2018年4月15日)共生产15件,全部销售给广州东记贸易有限公司,成本价38元/件,销售价46元/件。故本案的货值金额7590元,违法所得1040元。

2018年8月24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十条第(八)项、第(十)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8万到10万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

二、罚款人民币99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0040元,上缴国库。

303180506260-S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防腐剂

已由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

NO.4303180403867-S

湖南奇峰菜业有限公司

二氧化硫残留量

2018年5月15日,本局收到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不合格检验报一份(编号:NO.4303180403867-S)其检验报告内容: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本级抽检工作中发现湘潭大学饮食服务中心琴湖餐厅销售的由湖南省奇峰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霖”酸菜王(生产日期:20180319,规格:200g/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标准要求指标:≤0.1/kg,实测值:0.45/kg。2018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湘潭大学饮食服务中心琴湖餐厅销售的“海霖”酸菜王(生产日期:20180319,规格:200g/袋)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4303180403867-S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事人2018年3月19日共生产”海霖”酸菜王100件,成本价13元/件,销售价14元/件,货值总金额1400元。上述产品于2018年3月20日全部销售到湘潭市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00元。

2018年6月18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食品行政裁量基准2106(暂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零到五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1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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