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439946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12
  • 公开日期:2018-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8年11月份案情公示(开口爽国抽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8-11-1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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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编号

当事人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GC18000000003130988

 

GC18000000003130992

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馋恋猫萝卜(香辣味)”(规格36g/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1、实测值:1.829)、“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18g/袋,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1、实测值:2.311)与山梨酸及其钾盐(标准:≤0.5g/kg、实测值:0.657g/kg)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6月20日,本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两份(SY201822366、SY201822364)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两份(SY201822366F、SY201822364F)。其内容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经抽验发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规格36g/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1、实测值:1.829)、“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18g/袋,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1、实测值:2.311)与山梨酸及其钾盐(标准:≤0.5g/kg、实测值:0.657g/kg)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华容县新河乡前进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SY201822366、SY201822364、SY201822366F、SY201822364F检验报告四份,经当事人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为其所生产、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2018年6月21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一水柠檬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苯甲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安赛蜜、柠檬黄。规格:36g/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共生产20件,240袋/件。当事人生产的“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以下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一水柠檬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安赛蜜。规格:18g/包,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共生产15件,240袋/件。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执行,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给孙姓电商。

其中“馋恋猫萝卜(香辣味)”成本价为76元/件,销售价为90元/件,“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成本价为80元/件,销售价为90元/件,共获利43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3150元,违法所得43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2018.07.24,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2016版)第二十八条“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5万到7万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3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430元,上缴国库。

 

 

GC18430000003534888

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家家乐”牌泡豆角(生产日期:2018年3月11日,规格350g/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1.69g/kg。

 

2018年8月10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18-GC-04464),内容:华容县华跃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到宁乡县的“家家乐”牌泡豆角(生产日期:2018年3月11日,规格350g/袋)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1.69g/kg。

 2017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已确认该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在检查送达现场,当事人已签收编号为No:2018-GC-04464的检验报告一份。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18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依法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家乐”牌泡豆角属于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141)。该产品配料:豇豆、水、泡椒、生姜、食盐、食用香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为腌制的豆角。当事人于2018年3月11日共生产“家家乐”牌鱼酸菜120件(规格:350g /袋X20 袋/件)。经对当事人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进行核实,上述产品已于2018年3月15日全部销售到长沙市高桥吴姓经销商处;成本价20元/件,销售价22元/件,货值总金额264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由于当事人在生产以上批次产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苯甲酸,致使该批产品经检验苯甲酸项目超标。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18.09.18,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暂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五万到七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2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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