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436788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08
  • 公开日期:2018-11-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2018年11月份案情公示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8-11-08 09:38
浏览量:1 | | | |

序号

报告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1417090433039

网店“tbbaby贝贝的店”

 

“coiffinea”牌冲锋衣

 

PH值项目不符合FZ/T81010-2009《风衣》标准要求

 

2018年6月20日,本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杭州)市管移函字(2018)D0606号]内附不合格报告一份[编号:1417090433039],检验报告内容为:2018年6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管理局对我辖区罗长康在蘑菇街网络平台上经营的网店“tbbaby贝贝的店”所销售的“coiffinea”牌冲锋衣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为PH值项目不符合FZ/T81010-2009《风衣》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PH值(/)标准要求:4.0~9.0;实测值:面料9.4,里料7.4。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从事服装经营,其经营方式为:先把商品信息在自己网店发布,接到订单后,再找到厂家的网店订货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当事人在销售的过程中并不购进货物再予销售,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在消费者和厂家之间中转商品信息,赚取差价,因此没有货物库存。当事人销售的“coiffinea”牌冲锋衣为其在淘宝网上查找的商品信息,再放到自己经营的网店予以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共销出“coiffinea”牌冲锋衣12件,进购价格118元/件、销售价格分别是179.2元/件和159元/件;其中179.2元/件共销售5件,货值金额896元;159元/件共销售了7件,货值金额1113元,总货值金额2009元,共获违法所得59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7053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93元;二、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人民币1004.5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597.5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结案。

2

NO.SY-J201820371

刘泽兵

“炫晶”牌眼镜架

 

方框法水平镜片尺寸、片间距离、耐疲劳

2018年6月14日,根据工作职能安排依法对位于章华镇城中路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并对当事人所销售的“炫晶”牌眼镜架(规格型号:A5001  54□17  140)进行抽样检查,样品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商品所检项目中方框法水平镜片尺寸、片间距离、耐疲劳不符合GB/T14214-2003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是一家以眼镜、三类医疗器械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为主的店。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5日在北京眼镜展会上进购了“炫晶”牌眼镜架10副,进购价:200元/副,销售价:700元/副,已销售3副,货值总金额7000元,获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销售“炫晶”牌眼镜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7064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二、罚款人民币35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结案。

3

 

丁广一

 

 

 

2017年9月,当事人与其合伙人谢年春各出资40万元,共同出资80万元在华容县鲇鱼须镇宋家嘴社区开办华容县麦尚KTV。2017年9月14日,其合伙人谢年春与华容县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全包)购销合同书,订购型号规格TKJ630kg/1.0/S客梯一台。双方约定电梯设备款10万元,后期安装配套费用3万元,合计购货金额13万元。2017年10月份,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安装人员安装了电梯设备,2018年2月11日电梯投入使用。至2018年5月15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电梯一直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华食药工质责改字[2018]14005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5月3日前予以整改,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整改,且该经营场所电梯还在继续使用。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4001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结案。

4

 

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自2018年4月16日开始对华容县恒立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安装桥式起重机的施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但当事人在施工前未进行书面告知。对此,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4月26日前向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告知。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办理安装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14001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结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