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436400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07
  • 公开日期:2018-11-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案情公示
来源: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2018-11-07 15:28
浏览量:1 | | | |

抽样单编号

当事人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GC18430000003531896

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2018年5月29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18-GC-0180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涉及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再君”牌鱼酸菜产品(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18年03月27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以上产品苯甲酸及其纳盐项目(标准:1.0g/kg、实测值:1.56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以上不合格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当事人已签收编号为:NO:2018-GC-01801一份,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不需要复检。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18年5月30日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2018年03月27日共生产“再君”牌鱼酸菜产品100件,每件10袋,成本价15元/件,销售价17元/件,货值总金额1700元。经对当事人的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账单调查核实,上述产品于2018年4月20日全部销售到江苏省无锡市蒋老板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200元。2.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并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3.2018年7月2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2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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