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8-1297721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2-08
  • 公开日期:2018-02-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2018年第一批
来源:新闻网站   2018-02-0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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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2018年第一批
序号 报告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NO:GC17410065302 华容县和谐酱菜食品厂 “情乡恋”牌重庆酸菜鱼 苯甲酸及其纳盐 2017年9月27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对华容县和谐酱菜食品厂生产销售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鸿祥海鲜调料店的“情乡恋”牌重庆酸菜鱼(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05月05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苯甲酸及其纳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1.44g/kg,因此认定该批“情乡恋”牌重庆酸菜鱼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1月4日本局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对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8)4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2 NO:CCIC2017JD097099 华容县宜家菜业有限公司 小乡园牌泡青菜 苯甲酸及其纳盐 2017年9月5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经对华容县宜佳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到河南省郑州市朱屯农贸批发市场的小乡园牌泡青菜(生产日期:2017年6月21日,规格1000g/袋)进行监督抽检,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1.8g/kg,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0.1g/kg,实测值为0.65g/kg,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7日本局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对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华食药工质罚字(2017)101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3 NO:CCIC2017JD0968872 华容县和谐酱菜厂 情乡恋牌梅干菜 苯甲酸及其纳盐 2017年9月2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经对华容县和谐酱菜食品厂生产销售到河南省郑州市情乡恋牌梅干菜(规格:80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170523)进行监督抽检,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项目符合GB2760-2014、GB2762-2017标准要求。苯甲酸标准规定≤1.0g/kg,实测值为2.8g/kg。2017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以上文书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情乡恋牌梅干菜(规格:80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170523)确实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已签收编号No:CCIC2017JD096872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存在异议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生产的情乡恋牌梅干菜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腌制的芥菜、萝卜叶)经漂洗后剁细,用电烤炉烤干,然后用锅炉进行蒸熟,冷却后进行包装。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抽样产品情乡恋牌梅干菜为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产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抽样规定:“十六、蔬菜制品4抽样4.2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流通环节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该抽样机构在抽样程序上存在错误,按以上规定抽样机构应抽取样品8袋,样品量至少为2kg,而实际抽取样品只有5袋。按标准要求检验的样品量应为6袋,复检的留样应为2袋。现我厂现在即使提出复检要求,也没有规定的复检样品量。当事人认定该抽样机构的抽样程序违法,抽取的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所检验的产品没有代表性,对该检验结论不予认可。即日,当事人已电话告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存在异议。2017年11月2日,经依法对当事人成品仓库的情乡恋牌梅干菜抽样检验比对,检验结论为合格。2017年11月2日,当事人书面向我局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提出了异议。当事人的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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