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17-1265621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4-10
- 公开日期:2017-04-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财综[2017]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我省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原核发《票据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3.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单位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白蚁防治费
5.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门
6.测绘仪器检测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6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4.卫生检测费
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农业部门
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7.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8.检验检测费
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计量标准考核费
1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费
12.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13.仲裁检验检定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4.认证费。包括: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15.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食品检验费、化妆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16.中药品种保护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科研所检测收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培训费(三个月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
2.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