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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4-10
  • 公开日期:2017-04-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湘财综[2017]16号
来源:新闻网站   2017-04-1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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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财综[2017]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我省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原核发《票据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3.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单位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白蚁防治费

5.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门

6.测绘仪器检测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6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4.卫生检测费

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农业部门

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7.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8.检验检测费

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计量标准考核费

1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费

12.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13.仲裁检验检定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4.认证费。包括: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15.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食品检验费、化妆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16.中药品种保护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科研所检测收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培训费(三个月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

2.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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