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22-2006379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06
  • 公开日期:2022-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2-11-06 01:23
浏览量:1 | | | |

HNPR202204002

 

湘科202214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规范省科普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111

 

 


湖南省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快推动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普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普项目,是指由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省科技厅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并围绕提升全省公民科学素质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涵盖以下类型:

科普理论政策研究。针对科普创作、科学教育、科技传播、创新文化、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等重大问题开展的多学科交叉融合理论研究;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调查和科普工作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科普作品创作。围绕科技强国建设的重大成就、重大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以及健康生活、公共安全、应急救援、国防建设等专业领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等地域特色开展科普作品创作。

大众媒体科技传播。报纸、期刊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开设的科普类专题、专栏、专版或频道。

科普基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托现有特色科技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基层科普阵地建设。村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图书室、实验室、活动室,充实科技类图书、影像以及科学实验设备,提供基本的科普信息和服务。

科技计划任务普及宣传。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工程、专项、基金)任务实施中,承担单位将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果面向广大公众的普及和传播。

公民素质提升科普活动。省直、市州、县市区、高校院所、科普基地等单位开展的群众性、社会性竞赛评比、技能培训、宣讲推广、会展汇演等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的科普活动。

科普竞赛和奖励。对参加全省科普类图书、期刊、影视作品评选,科普讲解比赛,科学实验展演,科技知识竞赛等活动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

科普人员培训。面向各类科普基地的科普导游、科普讲解员等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传播队伍素质,壮大科普人才队伍。

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岗位实践和支农支教等活动,着力建设一支服务基层、特别是农村和大湘西地区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科普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发挥科普资源最大效益,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充分激发科普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的创新活力。科普项目批准立项后,省科技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普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编制和发布科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承接科普项目立项管理具体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监督检查其履职尽责情况;确定科普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任务书;对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是科普项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配合省科技厅编制和发布科普项目申报指南,会同省科技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科普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根据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开展科普项目咨询、受理,组织科普项目的形式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科普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直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普项目申报,审核申报单位资格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七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从事科普相关事业,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和物质条件,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其中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科普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贯彻执行科普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落实项目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科普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承担科普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评价和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受委托对科普项目实施验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普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按时完成科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内容,保证研究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关责任;按时提交验收材料、参加项目验收,及时完成成果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一般每年第三季度前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科技湖南”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第二年科普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50天。申报指南编制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科技社团、科普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提高申报指南的科学性,确保申报指南内容更好体现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反映各方合理需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科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在线申报,并经申报单位初审、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形式审查,进入项目备选库。为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工作,项目负责人可同时申报科普项目和其他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普项目时,原则上除科普作品奖补类不限项外,其余各类科普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科普项目开展评审或咨询论证,并将评审论证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普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省科技活动周重大示范活动;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科普项目要求高、难度大,适合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科普项目涉及领域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其他需要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的。定向委托的项目论证通过后直接立项,资助资金需审核。

第十三条 对实行竞争择优和定向申报的科普项目,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论证情况,按照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注重均衡等原则决定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对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签订任务书。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科普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紧迫需求,简化立项程序,组织开展应急科普项目研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六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汇报项目实施进度,落实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科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普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变更手续,经项目牵头单位同意,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延长项目完成时间;调整项目名称;变更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变更项目负责人;其他确需变更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项目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

2)违背科学道德,宣传伪科学;

3)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4)以普及科学技术为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弄虚作假和违背诚信要求行为;

6)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材料或不参加验收;

7)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8)其他需要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经科管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科普项目终止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省科技厅官网予以公布,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科普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普项目资金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形式。定向申报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先预立项,项目完成后,市州科技局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通过后再予以补助采取事前资助形式的科普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科普项目实施周期结束的一个月内做好验收准备,组织专家对科普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将项目验收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一般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取得的成果、图片及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结论再次为不合格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普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项目经费,具有预算科目额度内经费支出的自主权,对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题时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决算,填写经费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随验收申请上报。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导致科普项目终止的,追回资助经费余款;其他原因导致科普项目终止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成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影音视频、科普微文、科普图书的,作者必须承诺成果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拥有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影音视频、科普微文、科普图书、特色科普示范活动等,省科技厅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使用项目成果。经省科技厅遴选用于公益传播的科普成果,省科技厅将向项目负责人提供成果录用证明。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应进行成果登记,省科技厅负责项目成果审查,审查通过后为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将项目出版、发表或者进行内部刊用,并注明“省科技厅科普项目支持”字样。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的事项,按照《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246日至202745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4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