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19-1739089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26
  • 公开日期:2019-12-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2019-12-26 10:21
浏览量:1 | | | |

华卫发〔201969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华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华容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华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5日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申请事项的申办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村社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参加,并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八)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九)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十)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七)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五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现场。

委托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转交送达: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卫生健康系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依法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细则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执法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决定;

(二)涉嫌违纪、犯罪需要移送的;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学法律专业背景,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单位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工作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政办发〔2018〕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中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依据、标准等。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监察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

行政处罚涉及重大违法案件,可能影响公民、法人等其他群体的权益或社会稳定的,应当在立案后通过公示载体及时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检查主体、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华容县人民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华容县卫生健康局政务门户网站等,建立与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网络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场所、执法现场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在局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

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网上发布,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单位的联络员应将本单位经审定的信息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在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