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16-1144773
- 发布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6-06
- 公开日期:2016-06-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卫发〔2016〕15号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的
通 知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计生执法所、卫生院:
现将《关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股,联系电话:0730-4226715;医疗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股报告,联系电话:0730-4132665。
附件:1、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样表);
2、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样表)。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6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终止妊娠△ 规定 通知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共印20份)
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令第9号)以及省、市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我县预防“两非”机制,预防“两非”行为,落实部门职责和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妊娠十四周以上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20周岁以下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施术医疗机构查验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并核对本人后施术;20周岁以上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施术医疗机构查验其本人身份证和乡镇卫生计生执法所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无误后施术。责任人: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卫生计生执法所。
2、离婚、丧偶等原因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施术医疗机构查验其本人身份证和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无误后施术。责任人:县卫计局家庭发展股,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
二、医学需要妊娠十四周以上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孕妇,施术医疗机构查验其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查验无误后施术。责任人: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
2、胎儿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终止妊娠的孕妇,施术医疗机构查验其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查验无误后施术。责任人: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
3、孕妇患有不能继续妊娠的严重疾病或孕妇服药等可能致胎儿畸形需要终止妊娠的,要查验其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查验无误后施术。责任人: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
4、胎儿死亡需要终止妊娠的,施术医疗机构查验其本人身份证和医疗门诊病历及超声检查结果,查验无误后施术。责任人: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
5、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生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在24小时内报告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人:施术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
附件一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存根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村(居)委会 组居民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华容县 乡(镇)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 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交对象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区) 乡(镇) 村(居)委会
组居民 (身份证号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 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存根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乡(镇) 村(居)委会 组居民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已获准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华容县卫生计生局
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 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交对象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区) 乡(镇) 村(居)委会 组
居民 (身份证号 )已获准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