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8065XB/2012-1144601
  • 发布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7-26
  • 公开日期:2012-07-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药品零差率
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2-07-26 00:00
浏览量:1 | | | |

 

 

 

 

 

华卫发[2012]3号

 

 

华容县卫生局关于印发

《华容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华容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华容县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药品  销售  办法  通知

抄  送:岳阳市卫生局基妇科

华容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35份)

华容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

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华政办函〔2012〕8号),规范全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县范围内为参合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规范临床用药行为。

第二章  药品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四条  制定药品需求计划。村卫生室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要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等。

第五条  村卫生室的临床用药,以所属乡镇(中心)卫生院为单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第六条  村卫生室药品采购、配送、销售等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村卫生室采购、配送及销售信息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村卫生室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量出为入”,避免因库存量过大导致药品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  药款结算支付。乡镇(中心)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的药品应专人管理、账户分设。村卫生室药品购进发票由所属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审核,报财务核算中心确认,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代收后支付。

第九条  未经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采购药品、支付购药款。

第三章  药品保管与销售管理

第十条  加强药品管理。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负责建立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药品进、销、存报表及账目。村卫生室应加强药房管理,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储存、发放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报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2011年12月31日起,全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在此之前的库存药品按原进购价销售,用完为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村卫生室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公示药品价格,实行“长效机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巧立名目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让利部分,由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省、市财政药品零差率补偿政策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由乡镇(中心)卫生院按各村卫生室药品销售金额的60%和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情况的40%结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属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同时接受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食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模式,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药品购销管理,及时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积极调查处理并上报各职能部门。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村卫生室,县卫生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群众举报。对举报村卫生室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行为的举报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党纪、政纪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未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的;

(二)未执行国家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擅自提高药价,巧立名目,增加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不执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政策或执行不力,存在私自购药、违规销售行为的;

(四)药品及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内容不及时更新的;

(五)药房管理混乱,药品进、销、存报表不健全的;

(六)违反财务制度,未将药品购进发票报县卫生局审核而直接向药品配送企业付款的乡镇卫生院;未将药品购进发票报所属乡镇卫生院审核而直接向药品配送企业付款的村卫生室;

(七)违反新农合报销制度,虚开处方、虚增处方中药品,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八)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滥用抗菌药物、过度医疗等行为的;

(九)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导致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