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6-2374533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23
- 公开日期:2026-04-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6]1号
当 事 人:冯** 性别:男 年龄: 70岁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430623********0715 住址:华容县洪山头镇*******。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股接到县检察院的工作提示函:东山镇长江干堤砖桥村段河道外滩有人私自搭建铁皮挡板、木质隔栅和防水布组成的简易棚舍。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至今,在长江华容县东山镇砖桥村(大堤桩号27+400-27+600)河道外滩处修建构筑物。根据现场勘测,当事人共修建构筑物五处,其中第一处和第二处合计长约39米、宽约8米,面积约312平方米;第三处长约3.5米、宽约3米,面积约10.5平方米;第四处长约14.7米、宽约6.3米,面积约92.61平方米;第五处长约6.4米、宽约3.6米,面积约23.04平方米;五处构筑物面积共约438.1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各一份、现场图片四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外滩处修建构筑物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外滩处修建构筑物所在地形位置。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7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河道外滩处的构筑物,恢复河道外滩原状。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既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拆除修建在河道外滩处的构筑物。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6]第1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并转移修建在河道外滩处的构筑物,恢复河道外滩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并转移修建在河道外滩处的构筑物,恢复河道外滩原状。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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