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5-2328925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1-13
  • 公开日期:2025-11-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5]3号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5-11-13 10:25
浏览量:1 | | | |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5]3号

  当  事  人:大名县某某钻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性别:男  年龄:38岁  职业:经 商      身份证号:130425********4232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2025年10月,接局党组工作交办:在藕池河禹山镇凤山村段有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擅自修建电力铁塔跨河缆线工程。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5月至今,在华容县禹山镇凤山村建设电力铁塔,用于实施跨河缆线工程。其在华容县境内共修建4处铁塔(编号为108、109、110、111),根据现场勘测,4铁塔均处于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华容县内修建电力铁塔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华容县内修建电力铁塔所在地形位置。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艳广身份。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王某某及裴忠军身份。

  5、个人委托书一份,证明王某某全权委托裴某某办理沅江南大膳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未经审批修建铁塔行政执法手续办理。

  据此,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5]第5号《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没有完成补办审查批准手续。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5]第3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15000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5年1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