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5-2287465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21
  • 公开日期:2025-03-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白某违法采砂案
来源:水利局   2025-03-21 11:05
浏览量:1 | | | |

  华容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水罚字[2025]2号

  当  事  人:白*   身份证号码:430623********5416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藕池河鲇鱼须渡口处河道内有人非法采砂。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至11月29日,在藕池河华容县鲇鱼须镇(原鲇鱼须渡口处)河道内利用挖土机违法采砂,当事人违法向外运输销售河砂约360吨,非法获利所得4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内违法采砂的时间和事实。

  2、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内违法采砂所在地形位置。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华水责字[2024]第18号《华容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将河道及河道外滩的河砂进行平整,恢复河道及河道外滩原状。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将河道内的河砂进行了平整,恢复了河道原状。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华水告字[2025]第2号《华容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获利所得42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机关申述,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所告知的权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获利所得42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缴纳至湖南华容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港东北路与华容大道西路交叉口北40米),户名: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945000093085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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