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5-2278656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2-17
- 公开日期:2025-02-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
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水利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湘司法通〔2025〕3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华容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水利局
2025年2月17日
华容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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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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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取用水企业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华容县 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利局 水资源股 |
全县取水企业 |
1. 取水许可行为监督检查; 2.取用水监测计量监督检查; 3.用水统计监督检查; 4.水资源税费缴纳监督检查; 5.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监督检查; 6.水量调度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水利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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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华容县 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贵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水利局 水资源股 |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企业 |
1. 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企业)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水利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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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0-3207208;电子邮箱:1650972171@qq.com)和县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0-3070118,电子邮箱:19891822868@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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