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798D/2026-2366413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1-30
- 公开日期:2026-01-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开展质量检测。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委托。
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委托。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管理
第七条 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开展检测活动。
第八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九条 检测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专业技术人员、固定检测场所、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证明资料。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检测单位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等级标准相关要求(见附件2)。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乙级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乙级资质延续申请,原审批机关按告知承诺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申请延续的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原资质等级证书自动作废,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单位从业。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根据所检测工程建设需要或者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对其开展的质量检测活动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工地试验室应当配备满足所检测工程建设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所在水利工程按照检测单位授权和委托合同约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设置工地试验室,应当报委托单位确认,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对工地试验室的场所环境、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检测项目和参数等进行核查确认。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检测报告经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检测专用章的管理,检测专用章应当包含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等主要内容。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应当真实,记录应当完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并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进行平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
需要分包检测项目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并事先取得委托方对分包的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单位的同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国家和行业标准或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检测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有关要求。质量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实体检测,应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检测单位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符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检测管理台账,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信息应当全面完整,保证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发现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应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对投诉举报、问题较多、信用较差的质量检测单位可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测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行为;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单位工作场所、样品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符合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能力是否符合检测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三)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是否真实、规范和完整。
(四)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检测单位的检测场所、施工现场等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
(三)向检测单位、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质量检测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2.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人员要求
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资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专业:
申请类别: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全部属实。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成立日期 |
|
||
|
固定检测场所 |
|
联系电话 |
|
||
|
经办人手机 |
|
邮政编码 |
|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发证机关 |
|
||
|
注册资本 (万元) |
|
单位类型 |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账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职称 |
|
|
技术负责人 |
|
职务 |
|
职称 |
|
|
职工总数 |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
||
|
高级职称人数 |
|
中级职称人数 |
|
||
|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
|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
|
||
|
工作面积(m2) |
|
房屋建筑面积(m2) |
|
||
|
申请事项 |
□申请乙级 □延续乙级 |
||||
|
专业类别 (申请类别前打勾) |
□岩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 □金属结构 □机械电气 □量测 |
||||
|
已有专业类别证书 |
证书编号 |
|
|||
|
发证日期 |
|
||||
|
发证机关 |
|
||||
|
备注 |
|
||||
三、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
职务 |
学历 |
联系电话 |
||||
|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
|
技术职称 |
技术职称专业 |
检测工作从业年限 |
||||
|
本人承诺申报内容属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四、检测人员一览表 |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专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编号 |
技术职称级别 |
从事检测专业 |
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 |
|
|
是否为分公司缴纳社保 |
是否属于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 |
|||||||
|
1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检测人员”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专业的检测人员,包含技术负责人。
2.“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填写时需写明属第几类情形,并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中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五、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
|
设备序号 |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购置 日期 |
单价 (元) |
测量范围/量程 |
分度值/准确度等级 |
检定/校准周期 |
检定/校准单位 |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
保管人 |
|
1 |
||||||||||||
|
2 |
||||||||||||
注:检测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对设备有量程和分度值/准确度等级要求时,必须填写相关表格内容,未填写的,相应检测参数不予认定。
|
六、检测能力一览表 (一)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 |
||||||||
|
序号 |
检测能力 |
对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位置 |
依据的标准名称及 编号(含年号) |
对应表五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序号及名称 |
||||
|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参数 |
附表序号 |
页码 |
序号 |
|||
|
1 |
岩土工程类 |
土工指标 |
… |
… |
… |
… |
… |
… |
|
2 |
密度 |
A |
第3页 |
12 |
… |
2.电子天平、5.环刀、… |
||
|
B |
第8页 |
6 |
… |
3.数显恒温鼓风干燥箱、6.浮称天平 |
||||
|
3 |
颗粒级配 |
第3页 |
14 |
… |
2.电子天平、3.数显恒温鼓风干燥箱、4.电子台秤、… |
|||
|
4 |
… |
… |
… |
… |
… |
|||
|
5 |
岩石(体)指标 |
… |
… |
… |
… |
… |
||
|
6 |
抗剪强度 |
… |
… |
… |
… |
… |
||
|
7 |
弹性模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一个检测参数的多个方法分别在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时,需将证书附表按照获取时间顺序编写附表序号A、B……,并填写至“附表序号”表格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仅有一个附表时,无需填写“附表序号”表格。
附件2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
序号 |
标准要求 |
|
|
1 |
检测机构人员 |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要有证明材料)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和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应不少于5年。高级职称限为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律规定退休年龄。 |
|
2 |
每个检测类别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符合水利工程类中级职称要求。 |
|
|
3 |
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岗位检验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30%。 |
|
|
4 |
金属结构中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24)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资格鉴定合格,取得全国通用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关行业部门的资格认可,人数不少于3人。机械电气中电气试验人员应持有电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数不少于3人。 检测人员(不含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人数占比不超过1/3。 |
|
|
5 |
所申报人员应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缴费证明(缺一不可)和劳动合同,其中退休人员应提供劳务协议、商业保险。保险缴费时间段应与合同签订日期至申报日期相符,且缴费时间段不少于3个月。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 |
|
|
6 |
检测机构人员 |
拥有多类别资格证书的检测员可同时申请为多个类别的检测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所学专业最多可兼报为两个类别的检测人员,金属结构类和机械电气类不可相互兼报(同时取得金属结构类无损检测相关证书和机械电气类电工类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情形除外)。 可按照下述类别判别: 岩土:地质类,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务工程,水利科学与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工材料,水工结构,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下同) 混凝土:水利类 金属结构:水利类、机械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电技术,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自动化,流体机械及流体动力工程等)、金属材料类(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金属材料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材料表面与界面,材料失效与保护,材料检测与分析技术,材料实验,材料合成与加工工艺,金属材料等) 机械电气: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机械类(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机电技术,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流体传动与控制,机械制造自动化,流体机械及流体动力工程等)、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电机电器智能化,发电工程,电气工程,输配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等 量测:测绘类(测绘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大地测量定位,航空摄影测量,遥感信息工程,水利工程测量,土木建筑工程测量,测绘仪器等),水利类 |
|
7 |
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
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文件主要是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和管理体系要求应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并至少建立以下25个程序文件:1文件控制管理程序、2分包管理程序、3服务客户程序4不符合处理程序、5记录管理程序、6内部审核程序、7管理评审程序、8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9抽样控制程序、10样品管理程序、11结果有效性监控程序、12维护公正诚信程序、13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程序、14人员管理程序、15人员培训程序、16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17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程序、18标准物质管理程序、19内务管理程序、20合同评审程序、21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控制程序、22投诉处理程序、23纠正措施程序、24数据控制和保护程序、25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
|
8 |
检测 设备 |
配备有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规格、精度等指标不符合试验要求的视为缺少设备,主要设备缺少按照缺少相应参数处理。 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 |
|
9 |
检测 参数 |
参数必须符合,缺一不可。 |
|
10 |
针对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有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必须优先采用,未采用的,视为该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
|
|
11 |
人员信息管理要求 |
新申请或延续单位可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企业信用信息等信息登记,纳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核查人员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平台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该人员不予承认。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