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46279480J/2023-2087124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7-03
  • 公开日期:2023-07-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来源:华容县农业农村局   2023-07-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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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本次事件无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事务性等费用,事件损害费用主要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鉴定费用,依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华容东湖水质提升与生态修复方案》,东湖水域生态修复所产生的环境损害费用由基本恢复费用与偿恢复费用构成,东湖公司承担的修复费用份额合计为31008.91万元,司法鉴定工作费用58.9万元,故东湖公司最终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为31067.81万元。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同意承担东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中的31008.91万元(其中基本恢复费用22662.05万元、补偿恢复费用8346.86万元),司法鉴定工作费用59.09万元,总计31067.81万元。

(二)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依照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东湖水域水质治理目标为总磷平均浓度必须低于0.075mg/L,东湖公司应承担的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22662.05万元,该部分赔偿费用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其中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费用的35%,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赔偿费用的30%,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该部分的全部赔偿费用。

2052年东湖水面养殖使用权期届满前,东湖水质需恢复至基线水平0.05mg/L,东湖公司应承担的生态补偿恢复费用为8346.86万元,需在205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若2052年之前提前稳定达到基线水平,则后续年份期间的损害对应补偿性恢复费用予以核减,该部分生态补偿费用依照恢复年限平均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予以支付。

本次司法鉴定工作费用58.9万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时间与结束期限自赔偿协议签订后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依照《华容东湖水质提升与水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相关修复工程、时间完成修复工作。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承担主体根据磋商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由赔偿权利人华容县人民政府负责《华容东湖水质提升与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采用招标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环境修复工程公司进行生态修复。实际修复的费用少于司法鉴定费用的,赔偿权利人按实结算将多支付的费用按比例退还。

(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治理效果的评估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结束后,由华容县人民政府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华容县人民政府全程监督,评估费用由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承担。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本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和支付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权利人若无力承担本案相应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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