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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交通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8-10
  • 公开日期:2022-08-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交通局   2022-08-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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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财务活动。局属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管理。

第三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本系统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财务活动的内控、内审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的归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财计股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任务,对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所经办业务开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计股对财务开支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民主理财小组要加强财务支出的监督、控制管理,预防财务违纪行为。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专项预算组成。各预算内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财计股负责汇总编审,呈局党委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

第八条  局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预算下达后,由财计股及时分解,落实到位。

第九条 切实硬化预算约束。经费支出应当按照“有预算,再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要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承办单位或股室提出书面追加预算说明,详细说明追加事项、理由,财计股负责对追加项目进行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财计股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审批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程序、逐级审核” 和“大额开支、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下列行政事项须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1.向县财政局报出、公示的年度部门预决算;互联网+监督资金公示事项;

2.局机关申报追加的维修专项、设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

3.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重大资金的开支;

4.银行账户的开设,信息变更;

5.单位资产的处置;

6.福利费、工会经费;

7.其它需经局党委研究审定的事项。

(二)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约束和按程序审批制。

1.单位年度预算已明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数内开支。

2.追加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指标内开支。

3.具体交通项目前期费用支出,需提供资金结算审批单或资金分配审批表。

4.项目工程款支付,按合同付款的要求规定逐级审批,提供资金结算(计量)审批表。

(三)人员经费由财计股按照人事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财务“一支笔”签批制。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负责局机关各项支出的签批,单项5000元(含)以上的支出报局长审阅;分管各项目指挥部的局领导在项目指挥长的授权下可负责指挥部的各项支出签批,单项5000元(含)以上的支出报局长审核。

第十四条  财务签批实行一事一批,对同一事项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五条  规范财务报账程序。(明细附件附后)

第十六条  项目指挥部明确一名报账员,负责票据核对和报账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各项业务支出。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计股应及时核对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付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各项支出由财务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验收入库(通过电子买场采购)。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报批后领用。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办公室明确后勤服务,在保证单位正常办公的同时,节约各种能源,定期与供应单位对账,根据核对无误的水、电、燃气报销单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程序履行报账手续。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或发票注明清单等附件。

第二十四条 公务临时用车服务费。机关公务用车按县公务用车程序和管理规定办理。各指挥部公务用车可按项目指挥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 会议费、 公务接待费。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程序见附件列表。

第二十六条 工会、老干、党建等专项活动费用。由局机关支部、机关工会和老干支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的报销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政府自行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定、合同等附件;其他报销事项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县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流程,承办股室按政府采购结果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条  财计股每年11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借款,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使用股室报局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明确固定资产归口股室。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财计股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总账,定期核对,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盘盈资产按规定办理入账,盘亏和损毁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及时报局领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固定资产处置按县财政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根据县公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着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注意索取和保管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往来票据由财计股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三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由财计股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按规定执行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需要销毁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财计股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原则上,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管理、绩效履行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每年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每年要有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财务的决算数据按县政府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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