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4-1142171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8-01
  • 公开日期:2014-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2014-08-01 00:00
浏览量:1 | | | |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华容县财政局

文件

 

华人社发〔2014〕11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协议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和《关于下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岳人社发[2012]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标准和基数

1、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7%。

2、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含意外伤害30元/人年)。

3、明确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我县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578元/月。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调整为:45岁(含45岁)以下的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2.7%;46岁以上至退休前的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3.2%;退休人员为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4%。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5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5.5万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由7.5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四、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85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400元。

2、在有效期内第二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二级以上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不计次数,每次均为850元。

五、调整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段和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和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统筹第一段:1万元以下段(含1万元),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7.8%;

统筹第二段:1万元至3万元段(含3万元),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6.5%;

统筹第三段:3万元至5.5万元段(含5.5万元),在职人员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2%;

大病互助段:5.5万元至20.5万元段(含20.5万元),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

超限额段:20.5万元以上段,全自付。

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政策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华容县财政局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四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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