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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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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3-03-28
  • 公开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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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23-03-2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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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23-01001

 

 

 

 

 

 

 

华政办发〔20234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

 

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森林火灾的分级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3.2 力量调动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4.2 林火监测

4.3森林火险气象服务

4.4信息管理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4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队伍及物资保障

6.3应急经费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基本生活保障

6.8安全防护

6.9其他

7 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7.2火案查处

7.3 约谈整改

7.4责任追究

7.5工作总结

7.6表彰奖励

7.7灾后重建

7.8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8 附则

8.1有关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岳阳市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森林防灭火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华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华容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和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的前期处置工作。

森林火灾引发或涉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生产安全事件、道路、水路交通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电力中断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的按照对应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森林火灾风险、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周密组织,科学扑救,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大森林防灭火业务知识宣传,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协同有序、科学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努力实现有火不成灾。

1.5森林火灾的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立华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县森防指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政府办分管应急和林业工作的副主任、林业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华容中队、县融媒体中心、国网华容供电公司、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各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等单位为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森防指任命,负责县森防指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应当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并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森防指

森防指负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督促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等各项工作检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2县森防办

森防办负责督促落实县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国有林场、景区景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灭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灭火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灭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县森防指和县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灭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修订工作;承办上级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森林防灭火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层面森林火灾信息的报送、传达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进入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必要时在县森防办基础上牵头组建扩大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人武部:根据森林防灭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灭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灭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单位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公安局:参与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督促、指导打击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利用火灾实施偷窃森林防灭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灭火工程设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工信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电力设施建设;发生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电力和应急通信保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灭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预算、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资金的监督管理;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教体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制订森林火灾师生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救援及疏散处置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县林区地形、地貌图,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地形、地貌图;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卫健局: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对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用火的安全指导,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文旅广电局:指导督促县内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常识。

县气象局:加强全县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和森林火险信息,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处置危险区域火情参与指导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的建设,参与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武警华容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国网华容县供电公司:组织、指导加强林区公共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电力设备,及时清除、阻碍电力安全运行的不利因素,确保林区的生活、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行,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与相关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共同提高森林火灾预警监测能力;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各通信公司(移动、联通、电信):负责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中火场通信畅通,无偿发布气象部门提供的火险天气、火险预警信息,无偿发布森林防灭火公益性信息;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林区厂矿企业:要建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根据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程度,启动相应行政辖区的指挥扑救系统,实施应急扑火预案;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县森防指做好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森林火灾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森防办牵头,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国有林场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各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国有林场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网信办、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广电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综治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保障指挥机构的安全稳定,依法打击影响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调查评估组:由县森防指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调查森林火灾事故产生的原因,科学评估火灾损失,并形成评估报告。

2.5专家组

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救援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成立防范应对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目前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队伍有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武警华容中队国有林场、乡镇(管委会)组建的扑火应急队。防火期内,实行战时管理,保证有警必出。

必要时,可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需调动应急航空力量时,由县森防指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批。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分级标准见附件。

4.1.2预警发布

森防办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2)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至少有一名副职领导带班值守。

(3)检查充实防火物资及扑火装备,落实队伍,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1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主要领导在岗,并组织本辖区森林防火队伍加强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巡查,镇(管委会)、村干部按照森林防火责任网格化管理要求深入包干责任区督查,严控野外用火。

(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按分级分片包干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开展防火督查。

(4)各类专业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开展24小时在岗值班待命。

(2)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森林防火队伍要在重点林区的进山路口、重点区域、敏感地区巡护、蹲守。

(3)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保持全天候监测,落实专人定期查看监测图像。

(4)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停止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5)各类专业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及其他应急队伍全天候进入一级战备状态。

(6)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防火宣传,播放公益广告。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森防指召集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分析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开展24小时在岗值班待命。

(2)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其挂点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督导。

(3)县气象局对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县森防指立即组织对各乡镇(管委会)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及时组织开展野外火源整治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案查处力度。

(5)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在进山路口、景区入口等区域建点设卡,严防死守,杜绝火种进山入林。

4.2 林火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及相关部门依托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卫星、飞机航护、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地面瞭望和人员巡护,及时发现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森防办和县政府

4.3森林火险气象服务

县森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制作重点时段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4信息管理

4.4.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森防办归口管理。

4.4.2信息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区内的厂矿、加工企业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是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警。

森防办要及时汇总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对县森防指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要相互加强协作,建立自然灾害信息通报共享机制,一旦出现森林火灾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森林火灾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政府办及时与所涉及或影响的县(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并通报有关情况。森林火灾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或可能发展扩大的,可以越级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火灾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火灾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森林火灾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4.3信息报告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后,应如实向森防办、县政府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原则上,60分钟内电话报告,9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有其他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一般火情,由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森防办。

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森防办应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区际边界或者跨区的;

(6)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展开后,森防办要每2小时报告一次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各乡镇(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火灾现场周边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森防办,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5.2分级响应

应对森林火灾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各乡镇(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报告县森防指;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负责协调和指挥;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森防指组织开展先期扑救工作,报告上级政府申请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组织应对,相关单位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5.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5.3.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按规定申请调驻湘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县森防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5.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3.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3.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3.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3.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州和县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3.8响应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4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4.1 Ⅳ级响应

5.4.1.1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持续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5.4.1.2响应措施

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5.4.2 Ⅲ级响应

5.4.2.1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持续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发生直接威胁森林公园、风景区、高速公路附近的森林火灾。

5.4.2.2响应措施

县森防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根据乡镇森防指的请求,调派县扑火应急队增援。

5.4.3 Ⅱ级响应

5.4.3.1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5.4.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在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派出现场指挥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和实际情况,调派县扑火应急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5.4.4 Ⅰ级响应

5.4.4.1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5.4.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请求森林消防、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省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4.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自动终止。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县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和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等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协同和共享。

县、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小集成洪泛区管委会、国有林场以及参与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并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2队伍及物资保障

目前华容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队伍有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武警华容中队、各乡镇组建的扑火应急队。根据实际情况后期组织建立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

森林防火物资的调用由县森防办统一协调,相关单位要做好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防火单位根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开展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各类森林防火物资可由相关部门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资助、合同、委托及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储备,确保发生森林火灾后能及时调用。

6.3应急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管。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核实应对森林火灾时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并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报财政局初审、县人民政府审批

6.4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单位)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公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各医院建立医疗专家队伍、医疗救援队伍以及卫生资源。负责森林火灾引发的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应急处置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6.6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单位)、县公安局、属地派出所组织对森林火灾受灾区域加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单位)、密集人群以及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单位)牵头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单位)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6.8安全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单位)各相关部门要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现场指挥部要为现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必要的管制措施。

6.9其他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进行保障。

7 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

7.2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7.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工作总结

森防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6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7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相关防火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8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8 附则

8.1有关说明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敏感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节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宣教培训

各乡镇(相关防火单位)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森防办应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预案解读、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消防、武警等组建的应急森林消防队,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8.2.2演练与评估

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年度应急演练,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的量化指标评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乡镇(相关防火单位)、村(社区)和森林经营等单位要经常组织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森防办应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2.3管理与更新

县森防办根据情况变化,会同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附件: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

颜色

标识

危险

程度

易燃

程度

划分级别标准

Ⅰ级

(特别重

红色

极度

危险

极易

燃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Ⅱ级

重大

橙色

高度

危险

容易

燃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Ⅲ级

(较

黄色

中度

危险

较易

燃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Ⅳ级

(一般)

蓝色

低度

危险

难以

燃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抄送:县委县直各单位,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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