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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2-09-16
  • 公开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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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22-09-1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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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22-01012

 

 

 

 

 

 

 

华政办发〔202216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

 

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9〕5号),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围挡、实物造型、布幅、道旗等固定设施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设置的广告

  (四)在户外采取其他载体或形式设置的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由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和统一收支。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审查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国资、发改、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其他道路、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县住建、交通运输、气象、消防、应急管理、发改、国资、财政、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7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初审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许可证照。其中电子显示屏及墙面、楼顶、立柱等大型高空、高危广告位的设置,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的,其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五)高空、高危户外广告设置应在竣工后30日内由申请人负责召集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注明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申请人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白天和夜晚的户外广告实景效果图;

  (五)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的户外广告,提供规划许可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车行道及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

  ()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和影响灭火救援及疏散逃生的;

  ()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及与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生产生活的;

  ()利用危房或者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

  ()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一)利用建筑物楼顶、墙面

(二)利用各类杆线(含路灯灯杆、灯塔和电力电信杆等)

(三)占用临街建筑物的立柱、台阶踏步

利用立柱、道旗、布幅、横幅、彩旗和各类充气类拱门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门店招牌设置要求。

  (一)门店招牌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同一建筑物门店招牌上沿基本保持并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条  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

(一)电子显示屏设置应符合全县“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禁止设置下列情形的电子显示屏:

1.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可能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

2.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等可能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

3.在主要街道两侧(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及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的。

4.利用公交车、的士车或其它车辆(后挡风玻璃或车身)等移动载体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影响行车视线的;

(三)设置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四)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cd/m2;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高立柱、大型电子显示屏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最高设置期限。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用,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安全和设置许可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未取得延期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原有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应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单位(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2日,遇大型活动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满后自行拆除。

 

第四章  户外广告

     第二十  户外广告管理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台账,开展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街道和社区规范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加大城区“牛皮癣”广告的治理力度。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由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交警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开展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四)健全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画面清晰美观,内容合法、真实、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按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三)经常性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电子显示屏及墙面、楼顶、立柱等大型高空、高危户外广告设施,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及时报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二十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在接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通知7日之内应自行组织拆除,相关单位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拆除设置许可期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户外广告经营者需通过招标或其它竞拍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按有偿使用原则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的美化与亮化以及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等成本性支出。拍卖基准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市场行情评估确定,有效期为1-3年,到期后重新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委、县政府要求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各部门发布的公益广告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所需经费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3年,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移交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县委、县政府公益广告发布。

(三)户外广告设置人或经营者均应承担社会公益宣传义务,每年应当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四)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公益广告制作安装成本均由广告设置人或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

(一)县委、县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经贸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重大活动,需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二)发布公益广告(涉及商业性质的除外),设置公益标识牌等;

(三)沿街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门招牌(仅限一店一牌),且招牌上沿不超过二楼窗,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由广告设置人在限定的期限内组织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审批要求但未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凡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审批要求的应依法拆除,其损失由广告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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