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731322B/2023-2055231
  • 发布机构:梅田湖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08
  • 公开日期:2023-02-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梅田湖镇整治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田湖镇   2023-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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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23〕4号

 

梅田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田湖镇整治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梅田湖镇整治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专项行动方案》已经镇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田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梅田湖镇整治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专项行动方案

 

我镇在日常土地执法巡查中发现,部分耕地存在非法栽树、耕地抛荒、水田旱作的情况,影响我镇粮食安全。根据“田长制”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田长制”耕地保护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形成坚决保护耕地的良好形势,严格杜绝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对全镇范围内所有涉及耕地违法栽树、耕地抛荒、水田旱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时间

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30日

三、整治措施

1.全面宣传发动。各村(社区)召集全体村干部及片组长开会学习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申明工作纪律,落实“田长制”工作要求。同时利用好宣传栏窗、电子显示屏、村村响广播、“红黑榜”等方式方法,开展全方位宣传,做到人人知晓耕地保护政策,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见附件1)。

2.自主排查整治。2月15日之前,各村(社区)对违法栽树、耕地抛荒、水田旱作情况完成自主摸排,排查结果以表格形式上报至专项整治办公室(见附件2),并于2月25日之前完成集中整治。各村(社区)对违法栽树行为自行整治,对耕地抛荒地块责令承包户开垦,对水田旱作地块上门劝导农户改种,保障粮食安全。

3.严格巡查执法。专项整治办公室根据各村(社区)上报的自主排查整治结果,组织专人开展巡查督查,并将督查整治情况全镇通报。对于拒不整改、拒不配合的,专项整治办公室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组织保障

成立梅田湖镇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镇长陈志辉任组长,人大主席周伟、党委委员鲁锐、党委委员谯慧明任副组长,协助组长进行专项整治部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所长易国锋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对接工作,梅田湖镇机关干部彭琦、李捷、张凯望、胡健、贺利、严智、杨本浩、马云龙、黄朋、曾奇、张伟、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相关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五、工作纪律

严明工作纪律,各村(社区)需进行精准摸排,确保不留死角,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因村(社区)履职不力导致出现整治不到位、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面积较大的,专项整治办公室将移交镇纪委进行追责问责,并对相应村(社区)扣除工作经费,年底进行统筹。对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主动的单位,将进行表彰,对工作滞后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杜绝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广播稿

2.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情况摸底表

 


附件1

杜绝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广播稿

 

各位村民: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要求,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一、相关法律法规

在耕地内栽植杨树等树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耕地开垦费目前执行标准为6万元/亩,罚款为12-30万元/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工作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内栽种杨树等树木。各位村民如果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栽栽树木的情况,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清理,恢复种植条件。如发现有破坏耕地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2.建立长效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逐级压实责任。各村将禁止在耕地内栽树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自治,全面禁止在耕地内种植杨树等树木。

3.各部门、社区、村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在耕地内种植杨树等树木的行为。

请广大居民朋友相互监督,如发现有栽植杨树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请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730-4440080

 

 


附件2

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情况摸底表

梅田湖镇      村(社区)

序号

姓名

地点

违法栽树

种植年限

耕地抛荒

水田旱作

面积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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