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401N/2016-1140897
  • 发布机构:东山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6-30
  • 公开日期:2016-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东山镇《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来源:东山镇   2016-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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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6] 10

 

东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山镇《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11]44号)、湘政办发[2011]68号、岳卫发[2016]10号文件精神,有效治理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经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由各级领导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在性别比治理工作中,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落实“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务求综合治理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实现性别比下降目标。

2、深入宣传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氛围。

3、依法从严打击“两非”行为,按照省市县关于2016年度我镇必须完成7例“两非”典型案例的要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主查出“两非”典型案例;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主侦破3例非法销售“两非”药品案件。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1、成立镇打击“两非”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决定成立全镇打击“两非”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打击“两非”行动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打击“两非”行动顺利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付前洲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张佳奇担任、派出所、卫生院、卫生和计生执法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和计生执法所所长李永锋兼任办公室主任。

2、相关部门职责镇广播站:负责加大宣传引导,定期播放公益广告,营造男女平等的氛围。禁止出版发表宣传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镇财政所:安排打击“两非”工作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镇卫生计生执法所:负责镇打击“两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良好氛围。卫生院:(1)对全镇卫生系统从事B超检查、药物终止妊娠、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等从业机构情况进行再清理,摸清底子;同时对从业医务人员实行严格管理,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监督检查。(2)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院的监管,整顿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3)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行B超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以及双签名制度。(4)加强对孕妇全程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对象(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重点追踪调查孕妇孕情消失的情况。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公立医院无法定证明私自从事“两非”行为,私营医院及个体诊所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及“两非”行为;购买、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拒不备案的行为;非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行为;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派出所:依法查处有关计划生育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参与“两非”案件的侦破工作,对涉刑的“两非”典型案件依法立案并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处理。

三、工作内容

1、加大宣传教育。一是大力开展新闻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重要时段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的先进理念,破除男足女卑、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对专项行动进行跟踪采访和重点报道,集中曝光一批“两非”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二是大力开展社会宣传。采取开办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发放传单等方式,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内容宣传到位、组、户、在车站、集市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提高群众对专项行动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卫生计生部门执法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对B超师、妇产科医师、计生服务技术人员、药品销售人员和个体行医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

2、依法查处案件。一是调查摸底,查找线索。各村场、站所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要深入排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等重点场所,密切关注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孕妇和流动人口中已孕育龄妇女等重点对象,采取明察暗访、举报核实、对孕妇全程跟踪服务等方式,主动查找案件线索。二是多方联动,依法办案。镇打击“两非”查办专案组对各乡镇摸排出有价值的“两非”线索,及时组织力量,立即查办,控制涉案人员,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三是督查督办,严肃追责。加大案件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查实的案件,要依法依纪处理到位。要依法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实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要开除公职或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中有案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处、处不到位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一是努力营造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已发放宣传品、开展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对两女户的经济帮扶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妇女在发展经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二是不断完善关爱女孩的政策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维护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扶助等政策。深入推向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奖励政策,优先帮助和支持贫困计划生育女儿户实施扶贫政策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真正使其经济上得到实惠,生活上无后顾之忧。

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管理制度。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进行清理整顿,对医药批发零售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落实B超购置准入备案和双签名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台账,确保药品使用规范。认真落实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两非”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按照“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机制共建、联合行动、重点突破”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在全县有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全面推行综合治理信息“实时通”系统,普遍建立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住院分娩信息实名登记及实理通报机制。三是不断提高 优质服务水平。在城镇,认真做好对孕妇期监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中孕妇的全程跟踪服务与管理。在农村,及时做好落实避孕措施中“三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再生育妊娠14周以上妇女的全程跟踪与服务。同时,规范产前随访工作,避免女婴被遗弃和非正常死亡。

四、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这次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危害,确保打击“两非”工作落实到实处。

2、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场、部门单位要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制定计划,并积极开展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列入重要议论日程,定期分析工作形势,加强系统内部检查,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3、坚持依法行政。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防因方法不当引发恶性事件,对涉及“两非”及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到位。

4、保障工作经费。镇财政所要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集中整治“两非”行动专项经费,用于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经费和办公场地的保障以及相关设施、办案设备的添置,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5、严格督查考核。此次专项行动将纳入2016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案件查处、建章建制、统计监测等方面的情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场、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县定“两非”典型案件查处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在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估中予以扣分;查处案件过程中违法行政导致恶性事件的予以降类;对工作力度大,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和单位,在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

6、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730-4226715,设县卫生计生局家庭发展股),凡群众举报“两两非”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每例10000元奖励。

 

 

 

201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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